四、防治老年人犯罪的对策
(一)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规政策体系初步建立。老年人在我国逐年增多,改善老年人的生活环境、医疗保健、社会福利等是非常重要的。1984年我国已成立了全国性老龄委员会的组织,为老年人制定了社会保健制度,围绕“五个老有”,即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的总要求,建立了以社区为中心的老年服务网络。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1996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3号公布、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该法第1条明文规定其宗旨是:“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年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美德。”并在第3条中规定,国家和社会采取措施,健全对老年人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实现“五个老有”。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颁布后,国务院、有关涉老职能部门先后出台了养老、医疗、救助等方面的法规和政策,29个省份制定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或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16个省份制定了老年人优待办法。目前,我国已初步形成了以宪法和有关基本法律原则为依据,以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为重点,以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精神为指导,由若干涉老法律、法规和政策组成的老年法规政策体系,为老龄事业的发展和老年维权工作的开展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和政策基础。
目前,老年人的各项合法权益和优待政策得到较好落实,老年人权益的司法保护和法律服务体系逐步建立。许多司法审判机关加大了涉老案件的审判力度,实行“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的“三优先”制度,对经济有困难的老年人实施司法救助。一些基层法院设立了“老年法庭”。有关部门大力推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措施,有效地解决了养老金被克扣、挪用、拖欠问题,基本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率已达到99.4%。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颁布实施近7年来,各地在做好老年维权工作中,取得了显着的成绩。各级党委政府加强了对老年维权工作的领导,把老龄事业纳入了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加大了对老年福利事业的投入,加快了老年设施建设和服务业发展的步伐,初步形成了党政领导、人大监督、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的社会化维权工作新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