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情绪不稳。老年期的人会在情绪方面出现重要变化,产生情绪回归现象,即老年男性在遇到挫折时,就会失去已经形成的成年人的那种克制和理智,变得象儿童一样任性、固执、冲动。怨天尤人,随意责怪对方,固执己见,缺乏宽容、通融态度,不能恰当解决所遇到的纠纷,很容易因为小事而激起不可调和的矛盾冲突,出现攻击性的言语和行为,成为犯罪人或犯罪被害人。
3.以自我为中心。以自我为中心老年期的人会变得自私起来,产生程度不同的以自我为中心倾向,并以任性、顽固的形式表现出来。老年人的这种心理倾向,是由他们身心衰退造成的。他们感到自己已经身体衰弱,精力不济,加上经济地位下降,使他们时刻关心自己的生活与安全,惟恐受到身体、心理及生活上的侵害,常常会为此而采取一些防御性的措施,例如,收藏食品,收集破烂,疑病(过分关心自己的身体状况,总是考虑自己是否患病),不关注他人的情况,即使对待自己儿子吃一顿饭,都会叫骂“又来吃我”,甚至轰赶,使得正常人不可理解。这种心理倾向和行为方式,有时会引起人际关系的矛盾,造成人际关系紧张,进而有可能导致攻击性的违法犯罪行为[4]。
(四)酒精中毒与犯罪。老年人未进入老年期之前,已有饮用酒类之习惯,当进入老年期后,不仅其饮酒习惯无法革除,而且由于遭遇逆境,为逃避现实生活而变本加厉。长年累月不断饮用烈性酒类,很易引起慢性酒精中毒,最后不免成为中毒精神病,因而其所实施的行为,往往不能适应社会,甚至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西方许多犯罪学者从不同的角度都对老年人犯罪原因进行过研究,有的从心理学角度出发,认为心理衰退过程的作用使老年人心理上无法承受孤独感、失落感,不甘心自己成为多余的人;有的从生理学角度出发,认为老年人犯罪具有精神病犯罪的特点;有的认为老年人人格异常,邪僻成性,或离家出走,到处游荡,奸淫或猥亵幼女;有的则认为老年人犯罪的主要原因是酗酒;有的认为老年人犯罪是由于进入老年期后人际关系狭小、纠葛和紧张积累起来所造成的恶果,有的认为由于正式的和非正式的社会监督减少,老年人犯罪也就随之而增多,从表面形式上看,老年人仍然与社会有着一定的联系,还生活在社会之中,但实际上由于老年人不再或者很少从事社会活动,与社会的接触相对减少,因而社会对老年人的监督也相应的减少,导致老年人犯罪增多,等等。
上述西方犯罪学者对老年人犯罪原因的探讨,有的很有见地。但他们的论述都缺乏系统性和全面性。我们研究老年人犯罪的原因,应当运用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的理论、观点、方法,把握老年人犯罪的特点,从主观原因、客观原因、以及环境条件等方面进行系统研究。当然这种研究必须突出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