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家庭关系与犯罪。随着老年期的到来,老年人在家庭中的主导地位及人格发生变化,这也影响着他们的犯罪行为。主要表现为:
1.父子(女)、母子(女)关系与犯罪。随着离、退休,老年人优厚的薪金收入不复存在,他们过去的地位、权力等给家庭带来的种种好处也随之失去,这使得老年人在家庭中的核心地位和主导权逐渐发生动摇,作为一家之长的形象开始发生变化。一些修养较差、缺乏道德观念的子女看到父母亲既不能给家庭带来收入和其他好处,又不能很好地分担家务,就有可能用恶劣的态度对待年老的父母亲。老年人本人又会觉得自己辛劳一生,为子女做了无数的事情,付出了巨大的努力,但是没有想到老年离、退休,身体衰弱需要子女照料时,却遭到子女的恶劣对待,因而会产生绝望情绪,萌发自己过不好,子女们也别想过好的念头,进行报复性的犯罪活动。日本东海大学多年来研究日本社会福利制度的田中教授说,在其所进行的调查中发现,在200名反映自己生活糟糕的老人中,57%的人被冷落,无人陪伴;39%的人证实遭受身体上的虐待;25%的人经常受到心理上的伤害;财产被子女剥夺的占到15%;还有老人投诉说受到性骚扰。尤其是那些老年丧妻、丧夫的老人,遇到挫折时无人安抚,心中的郁闷也不能向适当的人倾诉,因而很有可能形成消极情绪的长期积累,在偶然因素的刺激下以爆炸性的方式发泄出来,产生造成严重后果的老年性暴力犯罪行为。
2.夫妻关系与犯罪。离、退休后,一方面由于对新的生活方式的不适应造成的失落感、单调感等,使老年人变得更加忧郁沮丧、落落寡欢,这些感受必然会影响他们对妻子或对丈夫的态度,例如喜欢批评、吹毛求疵,容易激动等,特别是闲极无聊,七八十年前的恩恩怨怨,“陈芝麻,烂谷子”,喋喋不休,引起对方反感,争执起来,开头还是“小打小闹”,如不及时解决,进一步再发展为“大打大闹”,甚至造成夫妻对立情绪,造成夫妻间的隔阂和更大的矛盾与冲突,进而可能演化为犯罪行为。
(三)人格变化与犯罪。老年人由于生理状况、社会地位的变化及文化因素的影响,使其人格产生了较大的变化,这些变化对他们的犯罪有重要影响,老年人的人格变化主要表现为:
1.敏感多疑。在老年期,会出现感觉能力衰退(如听力下降、视力减退)、近事遗忘(对发生不久的事情的遗忘)增强、自身抵抗能力降低等现象,使老年人对事物的认识出现问题,从而引起他们很深的猜疑心理和被害观念,总怀疑别人是否要侵害自己,因而往往会由于猜疑被害而发生防御性的犯罪行为,即在别人没有加害他时,就首先侵害别人,以便保护自己。而所谓别人的加害,往往是胡乱猜疑的结果,并非确有其事。特别是对金钱的贪心不足,如老说丢钱,怀疑别人偷了他的钱,刚刚领完退休金,又去领,并经常问讯什么时候发退休金。领了退休金躲在没人地方反复查点,然后放到隐蔽地方藏起来,没过几天就忘了,又大叫大嚷丢了钱,吵闹不休,搅得家庭不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