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从老年人犯罪类型上看,男性多属猥亵、强奸、流氓犯罪、诱骗、放火、盗窃、侵占、窝赃、赌博、伪造、投毒、诈骗等。例如我国某监狱六中队中56岁到79岁的老年犯共15名,强奸、流氓罪犯竟占80%,其中强奸幼女者就有6名之多。女性老年人犯罪则以盗窃犯罪居于首位。
(四)老年人犯罪对象多为弱势群体,手段简单,均为单独作案。
上述四项特点中的犯罪率、犯罪类型,均为老年人犯罪的外表特点,而智能性、间接性、隐蔽性则为老年人犯罪的内在本质特征。属于主观意识方面,还应该特别提及的是,近些年来,在“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思想支配之下,屡屡发生一些曾为党辛勤工作数十载的老党员、老干部不守晚节,以权谋私而身陷囹圄的所谓“59岁犯罪”现象。
三、老年人犯罪的原因
老年期是人生中最后一个时期,老年人的社会地位与作用的变化,对其心理会发生重大的影响,因而这个时期也是老年人很重要的再适应时期。否则的话,将对他们的犯罪产生深刻的影响。
(一)社会适应与犯罪。由于老年人在身心方面的衰退,使他们无力对发生的各种问题重新加以顺利适应,因而有可能因为适应不良而走向犯罪。老年人由于对社会不适应,从而走上违法犯罪道路,主要有三个方面:
1.对离休、退休的不适应。对于大部分老年人来说,工作是他们生活的重心,是家庭与社会经济地位的资源;他们可以从工作中赢得别人的尊重,满足个人的自尊心,借以进行社会交往,从中享受到乐趣等。但是,老年期后的离休、退休,必然会使他们的生活失去重心,个人的价值得不到实现,有的人就有可能从其他活动中寻找生活的意义,实现自身价值,其中也包括有意无意地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2.对生活方式的不适应。老年人在离休、退休后,有的人身体条件还比较好,能从事一定的工作,但是离、退休后却无所事事,空虚无聊。因此,他们希望能有机会做一些事情。同时,离、退休使个人从忙碌的工作中猛然松弛下来,一些缺乏思想准备的人对生活方式的这种剧变很不适应,尤其是那些从事简单的体力劳动而无其他技能的老年人,离、退休后时间较多,但没有什么正当的事情可做。当然许多老年女性安于家务,而老年男性则往往不甘寂寞,促使他们寻找一些活动来充实生活,消耗剩余精力,一些人就有可能卷入违法犯罪活动。
3.对生活穷困的不适应。有些老年人离、退休后,经济收入下降,造成经济上的困境。一些老年人年轻时没有积蓄较多的养老资金,或者养老资金被子女或自己花掉,又不甘心靠离、退休金微薄收入维持较低水平的生活,因此有可能进行多种财产犯罪活动,用来解决经济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