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来人口自律的弱化,是在文化冲突的过程中进行的。来自农村的外来人口法律意识淡漠,熟人社会的道德规范和相互监督是他们越轨行为的紧箍咒。他们来到城市之后,原有的社会化过程中断,熟人社会的监督制约已不复存在,而由于法律意识的淡漠,在城市生人社会中起主要调节作用的法律规范对他们来说并没有自觉成为行动指南。同时在生人社会,没有人认识他们,在乎他们,他们成了舆论道德领域里的透明人。“无个性化”理论的研究也表明,在高辨认性的群体中,被试者有明显的约束;相反,在低辨认性的群体中,被试者就没有太多约束。群体成员如果处在一个不被人熟知、不易被辨认的环境下,自我特征的感受就会变小,他们的行为方式的无责任感就会增强。生人社会使个人丧失了个人特征,使那些由罪责感、恐惧感、羞耻心等构成的自我控制系统失去效力,从而导致不理智行为的发生。另一方面,他们脱离了原有的角色和社会背景,但又不能立即融入城市。他们的生活方式、行为方式、就业方式既不融于城市市民生活,也不同于纯粹意义的农民价值体系和文化标准,在这种多元价值规范的冲突中,他们很难区分何为公正、何为不公正,何为合情合理的要求、何谓非分之想,由此欲望便失去了约束。
弗洛伊德曾提出人格结构分为本我、自我、超我三个部分,分别与快乐原则、现实原则、至善原则相对应。人格健全的人,三者处于平衡状态,当过分追逐欲望和快乐,“本我”过强,而同时制约机制缺失而导致“自我”、“超我”过弱,处于难以控制其欲望时,便会在一定条件下产生越轨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对于外来人口而言,一方面是外界诱惑增强的拉动力,另一方面是制约机制缺失的推动力,这些都成为决策的驱动力,引导着外来人口滑向犯罪深渊。
犯罪决策的四个维度为获益的必然性、获益的数量、惩罚的必然性以及惩罚的严厉性。为了更好地理解以上两个方面在犯罪决策过程中的作用,我们可以引用一个关于犯罪成本、犯罪获利和犯罪行为发生可能性的模型:犯罪成本 = 犯罪应得惩处*定罪概率;犯罪行为发生的可能性 = 犯罪获利/犯罪成本(注:郑杭生,郭兴华《当代中国犯罪现象的一种社会学探讨——“犯罪成本”与“犯罪获利”》社会科学战线1996年4期中,犯罪成本被表述为犯罪成本 = (法律惩处 + 社会惩处)*良心惩处*定罪概率,文中所谓犯罪应得的惩处是在此基础上概括而成。)。犯罪应得惩处是根据刑法所列的价目表中各种犯罪行为应受的刑罚处罚和各种社会不利后果以及良心惩处的综合;定罪概率是该行为受到惩处的可能性;犯罪获利是实施犯罪行为而给罪犯带来的利润。犯罪一旦得逞,可以满足外来人口膨胀的享受欲望和贪财心理,以及他们无法按捺的生理欲求,这是他们的犯罪获利。如前所述,由于监管的疏漏,外来人口犯罪后,要么逃之夭夭,要么躲在鱼目混杂的出租屋里,因此被抓获的现实威胁性较小,定罪概率也较小。同时,他们在“他乡出丑不丢人”观念的支配下,良心谴责大大降低,他们也不会在乎生人社会给予的批评和指责。综合看来,他们认为他们所从事的犯罪行为成本极低,而犯罪获利却很丰厚。因此他们的犯罪可能性很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