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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分裂国家法》的正当性与合宪性分析

  

  对此,笔者认为,由于我国刑法已经将罪刑法定原则确定为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而且在刑法中重申了“从旧兼从轻”的法治原则,这些包含着现代法治精神和蕴涵着保障人权理念的规定应该贯彻到底。因而,在涉及台独分子的刑事处罚上,仍然要坚持同样的基本精神和处罚原则,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必然要求。


  

  (三)《反分裂国家法》与《刑法》的衔接内容


  

  如果“台独”分裂势力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从事造成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事实的行为,或者从事将会导致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重大事变,或者实施可能完全丧失和平统一国家基础的行为,他们将会触犯我国刑法中的哪些罪名呢?大家知道,目前在台湾地区从事台独活动和分裂国家行为中既有一些政党,例如民主进步党,也有一些民间社团和公民个人,对于其中的公民个人所从事的台独活动和分裂国家的行为可以直接按照我国刑法中关于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有关罪名进行处罚,但是对于那些政党和民间社团呢?因为这些单位在台湾也是根据台湾的法律,并且通过合法的程序而成立的,而这样的单位所从事的犯罪就是我国刑法中的单位犯罪!可是,我国刑法关于危害国家安全罪中没有单位犯罪的规定,怎么办?司法机关总不能按照这样的逻辑来进行判断:该行为属于单位分裂国家罪,刑法没有规定单位可以成为分裂国家罪的犯罪主体,所以无罪。这是一种颠倒大小前提的司法判断,已经受到了刑法学者的批判。[11]


  

  正确的做法是,司法机关应将刑法所明确规定的关于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的基本内容作为判断的大前提,而将这些单位中具体的自然人所实施的具体行为事实作为判断的小前提,然后根据三段论的演绎推理进行犯罪构成符合性的判断,得出是否有罪的判断结论。关于这些政党和社团所从事的分裂国家的行为,符合刑法中关于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构成的,就直接追究这些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其他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并将这些单位所实施的犯罪行为认定为共同犯罪,根据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中的角色和作用,按照共同犯罪的处罚原则分别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具体而言,这些犯罪分子所实施的分裂国家的行为可能触犯我国刑法中的哪些罪名呢?


  

  根据对未来的预测和判断,这些“台独”分裂势力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可能会触犯不同的罪名。例如,如果“台独”分裂势力勾结外国或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危害我国的国家主权、领土完整与安全的行为,那就构成背叛国家罪。如果“台独”分裂势力自己直接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就构成了分裂国家罪。如果是这些“台独”分裂势力为了实现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而对不特定人或者多数人实施的,使其产生分裂国家的犯罪决意、或者刺激、助长其已产生的分裂国家的犯罪决意的行为,就构成了煽动分裂国家罪。如果组织、策划、实施以武装或暴力方式以及较大规模形式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破坏行为,就构成了武装叛乱、暴乱罪等等。当然,在现实生活中,“台独”分裂势力还可能会出现各种各样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司法机关应该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来认定。


  

  四、结束语:以“法理统一”遏制“法理台独”


  

  总之,台湾问题不仅是政治问题,也是法律问题,归根到底是宪法问题。[12]“合久必分,分久必合”,这是我们国家几千年来一种主流的、正统的国家意识形态和道德形态,也是我们中华民族几千年来没有走向分裂的一种正统的观念形态,因此,谁搞分裂,谁将台湾从中国中分离出去,谁就是国家和民族的罪人,我们就可以讨伐他,甚至消灭他。因为,国家统一始终是我们这个国家最高、最有权威,也是最具有正当性的道德力量,而《反分裂国家法》的颁布实施则更为我们讨伐国家分裂势力增添了法律的力量,我们不仅要“以德服人”,更需要高举“法理统一”的旗帜来遏制“法理台独”,这是时代赋予我们的使命,如果让台湾从中国分离出去,我们不仅对不起为国家统一付出艰辛努力的列祖列宗,也对不起“中国人”的称号,我们将比谁都平庸和无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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