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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分裂国家法》的正当性与合宪性分析

  

  三、如何保障《反分裂国家法》[7]的贯彻――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具体落实


  

  如上所述,《反分裂国家法》是一部宪法性文件,它的有效贯彻实施需要刑法来作为后盾和保障,如果没有刑法作为坚强的后盾和保障,它就没有实施的生命力和权威性,就会就变成了纯粹的“祖国和平统一”宣言。因此,研究《反分裂国家法》的贯彻保障力量就显得非常的有意义。


  

  (一)《反分裂国家法》与《刑法》的衔接模式


  

  1.《反分裂国家法》与《刑法》衔接的必然性。刑法在法律体系中处于保障法的地位。[8]因此,一方面,刑法中刑事义务的确立,即刑事归责的根据要通过包括宪法在内的所有法律的规定;另一方面,刑法又将宪法宪法性文件所规定的基本内容通过刑事规范的规定加以确认和贯彻,以保障宪法以及宪法性文件中所规定的行为模式得以遵守和实施。在这个意义上讲,《反分裂国家法》不仅为今后国家可能采取的非和平措施提供了正当的法理依据,也为今后惩罚这些台独分子提供强有力的刑事责任的根据,甚至可以说为今后的刑事处罚和刑事法治提供深厚的宪政基础。因此,《反分裂国家法》与刑法的衔接是必然的。


  

  2.《反分裂国家法》与《刑法》的衔接模式选择。《反分裂国家法》为我们国家未来统一的道路提供了一个纲领性的模式选择——和平统一;也为国家在未来统一的道路上可能出现的问题做了最坏的打算——非和平方式的模式选择,即《反分裂国家法》第8条规定“……国家得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如此看来,《反分裂国家法》与《刑法》的衔接也有两种模式。由和平统一的模式选择所决定,《反分裂国家法》与《刑法》的衔接的第一种模式可称为“特别行政区模式”;由非和平方式的模式选择所决定,《反分裂国家法》与《刑法》的衔接的第二种模式可称为为“大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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