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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分裂国家法》的正当性与合宪性分析

  

  现代国家维护统一必须依靠法律手段,而一个国家的《宪法》对此规定妥当与否对国家维护统一会造成极大影响,在国际上不乏此类正反实例。对此,清华大学法学院王振民教授认为,前苏联解体的15个加盟共和国分离出去就是引用了苏联宪法“允许共和国独立”的规定,鉴于这个教训,俄罗斯1993年《宪法》删除了这一规定。美国内战结束后,美国《宪法》以及内战后通过的《三个修正令》把联邦的权力建立在人民基础上,而不是各州的意志之上,夯实了国家统一的宪法基础。[4]


  

  第二、人权保障精神。我国《宪法》第33条第3款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里的人权不分国界、民族、种族和性别,只要是人就有人权,国家就应该尊重和保障这种人权,而不管他是外国人还是中国人,不管他是大陆人还是台湾人。《反分裂国家法》为了贯彻这种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本精神,在第6条第2款明确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台湾同胞的权利和利益,国家依法保护台湾同胞在中国其他地区的权利和利益。第9条明确规定:国家如果采取非和平方式和其他措施时,国家尽最大可能保护台湾平民和在台湾的外国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其他正当权益,减少损失。因此,可以说,《反分裂国家法》对台独分子起到威慑作用,反映了当前对内反对台独分裂势力、对外反对外国干涉的民意,同时也反映了立法者统一中国的基本理念,为将来统一后的中国提供了制度构架。该法的许多条款表达了我们建立大中华民族共同体及经济共同体的愿望。该法有利于台海局势的稳定,它告诉人们什么是合法的,什么是非法的。它还体现了我们反分裂的“两手抓”原则:首先是要和平方式,加强两岸的经济文化交流;其次是采取非和平方式,但前者还是主要的。正如我国着名的法学家郭道晖教授在接受《检察日报》的记者采访时说:“《反分裂国家法》体现了反台独的坚定性,对台湾平等协商的灵活性,和对台湾同胞的友好性。我们反对台独,不是反对台湾,更不是反对台湾同胞,相反,要有利于中国,有利于台湾,有利于台湾同胞。”[5]


  

  第三、依法治国精神。《反分裂国家法》第八条规定:“‘台独’分裂势力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造成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事实,或者发生将会导致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重大事变,或者和平统一的可能性完全丧失,国家得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扞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这表明非和平方式的采取不是任意的,而必须具备条件才能使用,体现了依法治国的精神,把国家和平统一的努力纳入法治轨道,给政治上遏制“台独”分裂势力及其活动的努力提供了法律依据。《反国家分裂法》是依法治国的一个划时代的里程碑,应从依法执政的高度来看待,将对台工作的方针政策措施法律化,有利于提高执政能力。


  

  总之,宪政的原理是相同和相通的:宪政要求国家统一,国家统一有利于宪政,宪政不容许国家分裂,分裂不利于宪政,同样,法治也不允许国家分裂,分裂违背宪政和法治的基本精神。因为分裂往往导致民主灾难,导致分裂主义分子滥用权力,以至导致大规模的人权灾难,从而导致宪政、法治的破坏甚至毁灭。[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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