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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分裂国家法》的正当性与合宪性分析

  

  我们再分析一下“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神圣领土的一部分”和 “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这两句话。《反分裂国家法》是全国人大制定的,在法律地位上是一部宪法性文件,其中,将1982年《宪法》序言中“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神圣领土的一部分”修改为 “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可以认为是对1982年《宪法》的序言中有关台湾问题的局部修改,并作为附属性的宪法条款,它与宪法一样,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可以说,这种表述既是“真诚地尊重台湾人民的感情与长期由于两岸分割所造成与形塑的”国家观念与认同“的现状/事实,并可以采灵活务实客观的新的表述”,“是立法机关面对各种难题困境和压力下的一种妥协/平衡的处置或者善意的表现,”“已经有了相对有利地两岸政治协商的意义空间。”[1]同时,这种表述的变化体现了一种历史性的进步和飞跃,是中央政府基于目前海峡两岸现状所做出的深思熟虑的结果,更是我们今后反对和遏制台独最有力的法律武器。目前台湾对外交往仍然是以“中华民国”的名义进行,这说明这个政府仍然是继承辛亥革命之后孙中山先生等一批革命志士所建立的那个“中华民国”政府。因此,只要台湾没有修改国号,只要台湾当局在国号中还留有“中华”的字样,都表明台湾还没有脱离中国,仍然属于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这是因为,不管是在国内社会公众的视野中,还是在国际社会的认可中,“中华”始终就是“中国”的另外一种表述,他们的含义是一样的,这两个中文词在英文的表述中都是用“China”一词,因此,只要台湾当局没有将“中华民国”改为“台湾(民主)共和国”,进而宣布脱离中国,我们都可以接受,这也是我们中央政府一直努力维持台海现状的根本原因。因为“中华民国”的种种活动仍然是在“一个中国”的框架下进行,仍然表明大陆和台湾的政治问题仅仅是一个中国主权之下的两个政府之争的内政问题,或者说是在一个中国主权的前提下两个治权之争,反映了海峡两岸不同的政治诉求和主张,这些都属于中国的内政问题,而不是如旅居比利时学者黄永森先生所说的:“既然已经在法律条款或立法意旨中默示了台湾法律规范存在的价值与意义,那么,当然不能再否定两岸分立五十多年,并以两个国家形态的政治实体存在的现状与事实”。[2]因为大陆和台湾根本不是两个国家形态的政治实体,而仅仅是一个主权之下的两个政府,正如《反分裂国家法》第3条第2款所规定的“解决台湾问题,实现祖国统一,是中国的内部事务,不受任何外国势力的干涉。”这就为我们今后反对和遏制台独提供最有力的法律武器,也为今后反对外国干涉势力最直接的法律依据。


  

  总之,国际社会普遍承认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以台湾名义申请加入联合国的分裂活动,改变不了台湾是中国领土一部分的事实,也改变不了台湾在国际社会的地位。陈水扁的“台独”挑衅,激起了中国人民和国际社会的强烈反对,是注定要失败的。任何涉及中国主权和领土完整的问题,必须由全中国十三亿人民共同决定。在这个根本原则问题上,我们没有丝毫妥协的余地。我们将坚定不移地推动两岸关系朝着和平稳定的方向发展,也做好了坚决制止一切“台独”冒险活动的必要准备,绝不允许“台独”分裂势力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把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如果陈水扁当局不顾警告和国际舆论的谴责,一意孤行,铤而走险,必须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严重后果。图谋分裂国家的民族败类,最终都逃脱不了历史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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