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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分裂国家法》的正当性与合宪性分析

  

  一、《反分裂国家法》立法基础与法理根据――如何回答一个中国的问题?


  

  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所有法律中,法律名称前面通常都冠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字样。但是,2005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的《反分裂国家法》却没有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字样,这是为什么呢?还有,在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中,其序言第9段明确规定:“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神圣领土的一部分。完成统一祖国的大业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神圣职责”,但是,在《反分裂国家法》第2条则明确规定:“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大陆和台湾同属一个中国,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容分割。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共同义务。”第2款再次强调规定:“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国家绝不允许‘台独’分裂势力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把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比较《宪法》和《反分裂国家法》的相关条文,我们便可以发现,在《反分裂国家法》通过之前,我们一直强调“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神圣领土的一部分”,而在《反分裂国家法》通过之后,则一直强调“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外交部发言人在后来有关台湾问题的发言中,也一直强调“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而不再强调“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神圣领土的一部分”,这是为什么呢?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到“中国”,这又是一个什么样的转变过程?


  

  中国既是一个政治概念,也是一个法律概念,既是一个历史概念,也是一个现实概念。上述这些问题的解释,都涉及到如何回答“一个中国”的问题。我们可以肯定地说,《反分裂国家法》中的“国家”就是“中国”,而不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仅是中国在特定历史阶段的国号,或者按照联合国2758号决议案所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根据《反分裂国家法》第1条的规定,制定《反分裂国家法》目的是为了反对和遏制“台独”分裂势力分裂国家,促进祖国和平统一,维护台湾海峡地区和平稳定,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维护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因此,《反分裂国家法》所要反对的是台湾分裂势力,而不是大陆内部的分裂势力,例如“藏独”势力或者“疆独”分裂势力,因为如果是针对这些大陆内部的分裂势力,那么,《反分裂国家法》前面则要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字样。但是,正如《反分裂国家法》第3条所指出的那样,“台湾问题是中国内战的遗留问题”,由于当时执政的中国国民党败退台湾,将当时的“中华民国”政府迁到了台北,导致了现在一个国家,即中国,两个政府,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中华民国”政府的对立。所以,如果在《反分裂国家法》前面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字样的话,就不能有效地反对“中华民国”政府的分裂势力,因为《反分裂国家法》中的“国家”不仅仅指大陆,还包括台湾。这也许大概是《反分裂国家法》前面没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字样的最主要理由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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