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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物权法》中海域使用权的性质和特点

  

  另外,在同一海域范围内,如果不同的申请人都获得了许可证书,例如,某一人从事养殖业,另一人从事建造、开采等活动。在此情况下,可以考虑根据两项规则来解决:一是根据物权法中的“先来后到”规则。如果两项权利之间发生直接冲突,譬如一人根据养殖权要求从事养殖,另一人根据海域使用权也要求进行养殖活动,则应根据两项权利设立的时间顺序来解决冲突。二是根据《物权法》第136条的规定,新设定的用益物权不得损害已设定的用益物权。例如,一方首先在特定的海域取得了养殖权从事养殖,另一方后来又取得海域使用权来从事开采、建造等活动,则开采建造等行为不得影响他人的养殖活动。


  

  四、海域使用权与采矿权


  

  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称为采矿权人。《物权法》第123条确认了采矿权是一种准用益物权。设立采矿权本身是国家行使矿产资源所有权的结果,也是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促进资源有效利用的重要方式。[19]从比较法的角度来看,许多国家承认采矿权为一种用益权。我国物权法规定采矿权也适应了这样一种物权法的发展趋势。在各类采矿权中,海域中的矿产资源的开采权,也称为海洋矿业权,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享有的,在一定的海域和期限内,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等一系列经济活动的权利。[20]此种权利是在一定海域内行使的,因而与海域使用权具有密切的联系。


  

  根据我国的《海域使用管理法》第25条的规定,申请人可以利用海域从事海底采矿活动,这样在海域使用权中也可能包含采矿权。如果申请了海域使用权,是否还需要再另行申请采矿权才能从事开采活动?反之,如果取得了采矿权,是否还需要申请海域使用权?根据《矿产资源法》第16条“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四)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据此,即使是在特定的海域内开采矿产,也必须要取得采矿权。反之,即使取得了海域使用权,并不当然取得了采矿权,在特定的海域范围内,勘探、开采一定的矿藏,也不应当然包括在海域使用权之内。这主要是由于如下原因:


  

  第一,从保护国家的矿产资源和保护自然资源的角度考虑,一方面,我国法律对取得海域使用权和取得采矿权的资质要求是不同的,不能因为取得了海域使用权就自动取得了采矿权,否则会使采矿权的资质要求形同虚设。另一方面,我国的《矿产资源法》对于采矿权的主体设定了严格的资质条件,但是对于海域使用权的主体则没有那么严格的规定。因此,仅取得海域使用权证书不能自动取得采矿权证书。


  

  第二,开采活动必须要受到有关部门的严格监管,因为开采活动可能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对矿物资源造成破坏,由于海水的流动性、扩散性等特性,探矿、采矿过程中产生的污染也可能使渔业资源的数量、质量下降,所以对采矿权实行严格的控制是必要的。[21]所以不能因为取得了海域使用权,就同时取得了采矿权。如果要在海洋从事开采活动,必须要同时取得两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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