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
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注释】
参见《全国人大法工委公布对物权法草案的意见》(全文),载http://news1xin huanet1com/legal/2005-08/11/content_33392931htm.
约翰•密尔:《代议制政府》,汪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7页。
参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说明、立法理由及相关规定》,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第31~32页。
参见〔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下册),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190页。
参见《德国民法典》第13条。该条是通过2000年6月27日的法律而被纳入民法典中的。参见SieheDieter Schwab,Einführung in das Zivilrecht, C. F. Müller Verlag,2005,S. 54;Dieter Leipold,BGB I:Einführung undAllgemeiner Teil,S1104。
参见梅夏英、高圣平:《物权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01页。
参见姚红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精解》,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209页。
鲍尔•施蒂尔纳:《德国物权法》(上册),张双根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55页。
Gérard Cornu,Vocabulaire juridique,Association Henri Capitant,édition:7e édition,PUF,2005,89.
参见〔德〕曼弗雷德•沃尔夫:《物权法》,吴越、李大雪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4页。
参见苏永钦: “物权法定主义松动下的民事财产权体系”,《月旦民商法杂志》2005年第8期。
我国台湾地区学者苏永钦近年来即借鉴经济分析的方法多次发表文章主张物权的自由化,参见苏永钦:“物权法定主义松动下的民事财产权体系”,《月旦民商法杂志》2005年第8期;苏永钦:“民事财产法在新世纪面临的挑战”,载氏著:《走入新世纪的私法自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法定物权的社会成本”,载氏著: 《民事立法与公私法的接轨》,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3款已经将盗窃电力、煤气、天然气等无形物的行为纳入盗窃罪的处罚范围。
参见《物权法》第181条。
上海辞书学会编:《辞海》(中卷),上海辞书出版社1994年版,第1348页。
蒋运龙编: 《自然资源学原理》,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9页。
例如,有的国家规定基于公共利益,国家可以利用私人所有的土地的地下一定深度的空间;某些国家甚至规定,土地所有权地下若干米之下的空间归国家所有。另外, 在西方国家,法律因越来越强调对于环境和生态的保护,从而对自然资源的利用行为设定一些新的限制,这尤其体现在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领域。例如,根据有些国家的立法,对于土地的利用必须要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禁止对于某些土地的闲置或者抛荒;对于某些私人房屋或者建筑,如果其构成国家文化遗产,则其利用和处分将受到公法规范的限制。
参见王兆国2007年3月8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所作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 的说明》”。
现在一些地方也在积极探讨集体土地进入市场进行交易的问题。例如,2003年7月,广东省出台了《关于试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通知》 该通知指出集体建设用地可以上市流转,包括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形式。2004年2月,大连市出台了《大连市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管理暂行办法》,该规定指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可以自由买卖。
参见胡康生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340页。
参见〔意〕彼德罗•彭梵得:《罗马法教科书》,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83页。
See Vinding Kruse,The Right of Property,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53,p1131.
参见前注3,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编书,第328页。
参见〔日〕大木雅夫:《比较法》,范愉译,朱景文审校,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25~127页、第136~137页;〔美〕约翰?亨利?梅利曼:《大陆法系》,顾培东、禄正平译,李浩校,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