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我国《物权法》制定对民法典编纂的启示

  

  第二,民法是保护私权的法,保护私权不仅仅体现在物权法之中,其他如侵权责任法、人格权法等法律也要保护私权。人格权不仅仅是私权的问题,也是关系到民生的问题。只有人的财产、人格等都得到普遍的保护,人才是完整的人,其生命和生活才具有全部意义。另一方面,民法保护个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才能使人民安居乐业,免受各种非法侵害和干扰,使人们过上安静的生活,这些都是民生的重要内容。所以平等保护人格权等权利,也是强调对民生的最大关爱。


  

  第三,充分关注民生也是关注对弱势群体的保护。过去的民法强调形式平等,现在则强调实质正义,这是因为民生保护还涉及对弱势群体的保护问题。强调平等保护,就是在平等保护的前提下,实现对弱者的特别保护。依据市民社会理论,对于公民权利的最大威胁主要来自公权力的侵害,所以现代法制的理念在于规范约束公权力,这也是法治理念最核心的内容。对法治的一个最广泛共识就是规范公权力,保障私权利。但是我们必须要看到,另一方面,民事权利的侵害也大量来自经济上处于强势优势地位的大公司、大企业,尤其是垄断企业,也可能来自一些处于相对优势地位的社会团体,利益冲突中双方的现实地位很难处于平衡状态,因此对于弱势的一些社会阶层和民众民事权利保护也是民法典要关注的中心。德国消费者概念作为一种独立类型的民事主体,经历了从边缘到核心的过程,最终被纳入民法典之中。[5]尽管它体现的理念是国家干预和对弱者的保护,与民法的平等保护理念不大相符,但是仍然被吸纳到民法典之中。我认为,这其中的出发点就体现了对民生的关注,对弱势群体的关注。所以,在未来民法典的制定过程中要高度关注民生问题,比如劳工赔偿问题、工资拖欠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等。


  

  经验四:《物权法》将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结合的做法应在民法典中得以继续坚持


  

  《物权法》立足于我国现实国情,充分反映了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内在要求。《物权法》确认和巩固了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制度,明确了土地等自然资源属于公有,但财产的效用不仅仅不在于确定和固定权属,更重要的是使资源进入市场进行流通,从而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这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物权法充分重视这一点,其最突出的表现,就是通过用益物权制度解决土地等自然资源的利用和流通问题。


  

  用益物权制度是充分维护公有制、发挥公有的土地等自然资源的效用的最佳途径。在私有制国家的物权法中,要贯彻物尽其用的宗旨,只需要强调所有权神圣的原则,再结合民法的契约自由等原则即可实现。但在我国,根据《宪法》规定,土地及大多数自然资源都实行公有制,土地等重要的自然资源要么属于国家所有,要么属于集体所有;而且,土地等资源不得买卖。


  

  在此背景下,如何有效率地利用公有的土地等资源,是如何实现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结合所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课题。借助用益物权制度,由国家和集体以外的其他民事主体对土地等自然资源进行利用,才有利于保障物尽其用立法宗旨的实现,因此,强调用益物权在物权法中的重要地位,具有特殊的意义和价值。[6]我国《物权法》在强调所有权基础地位的同时,必须重视对用益物权人的保护,而且在我国的物权法上,应当认可更为多样和丰富的用益物权类型。用益物权本身能够在土地和自然资源等的利用过程中,引入市场机制,通过当事人的自由协商和有偿使用的机制,实现资源的最有效配置,让最有条件和能力的主体利用有限的资源,实现自然资源价值的最大发挥。另一方面,由于土地和其他自然资源是最重要的生产要素,只有通过用益物权制度使这些资源进入市场,才能够通过市场的手段,使资源得到效率最大化的配置和使用,发挥最大的价值。[7]《物权法》的做法既照顾了我国的基本形态,又不拘泥于此,而是采用开放的视野,从域外法律中汲取合理的经验,再加以适合国情的改造,使之具有很强的现实性,并有充分的弹性,能与传统民法形成对接。可以说,这种做法是在传承中创新,是民法典立法可取的科学方法。


  

  就民法典立法而言,也必须尊重和照顾我国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基本形态,将其与市场经济完美结合起来,并将之作为立法的最根本考虑要素之一,这是因为民法典是市场经济基本法,其制定必须立足于维护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并在此基础上建构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则,所以,民法典的制定以维护基本经济制度为前提,同时还要建立一套符合我国国情、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规则体系。这种思路不仅是物权法的立法经验表现,也应体现在债权法等其他财产法之中,比如,涉及国有资产、自然资源的合同,不能因交易而改变标的物的国有属性,但同时又不能对国有企业等进行特别保护,或者不能禁止土地等自然资源的流通,以符合市场经济的精神。又如,物权法没有规定取得时效是一大缺憾,应由民法典给与妥当的调整和规范,而民法典在设计取得时效制度时,应尊重公有制特色,不能改变国有财产的权属状态;但为了促进经营性国有资产的流通和增值,不能给与它们特殊的法律地位,使之不受取得时效的限制。在民法典中得以继续坚持将公有制与市场经济完美结合,不仅仅是民法典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的基本功能,同时也是其作为市场经济基本法所应具有的本质使命。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