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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物权法》制定对民法典编纂的启示

  

  而通过物权法确立平等保护物权的原则,有助于维护公正的市场秩序,为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发展确立基本的条件。此外,平等保护是市场主体平等发展的条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财产保护的平等不仅仅为市场主体从事市场交易和公平交易创造了前提,而且也为各类所有制企业的共同发展提供了条件。


  

  第三,平等保护原则是基本的法制理念,奠定了我们法制的基础。宣传平等保护原则实际上就是宣传平等的观念、法治的观念。平等保护这个原则不仅仅是我们物权法的一个特色所在,也是整个物权法基本功能的体现。由于平等保护原则的确立,它将会为我们整个法制的进程起到重大的推进作用。物权法确立了平等保护原则后第一次以基本法的形式在法律上宣告可以把个人的财产置于和国家的财产同等的地位,奠定了我们法制的基础。物权法确立了这样一个原则实际上就是确立了一个法制的基本理念,这个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引申出来的物权法上的平等保护的原则,是最基本的法制理念,同等的对待个人,同样也同等的对待每一个主体的财产。确立这样一个原则奠定了我们法制的基础,保护私人所有权也是依法行政的标准。我们要强化物权意识,行政机关要依法行政,不得擅闯民宅,不得非法剥夺各种财物,即使是违章摆摊设点,也不得随意损毁。


  

  经验三:《物权法》充分关注民生的理念应当在民法典中得到全面反映


  

  在平等保护原则之下,特别是尊重、强化对老百姓财产权的保护,这是“民生至上”最为重要的体现。什么是“民生”?实际上最大的民生就是老百姓的财产权问题。老百姓的财产权问题解决不好,就不可能真正解决好民生问题。例如,老百姓的房屋所有权未能够得到充分的尊重,就无法保障老百姓的基本生存条件和生活条件。物权法平等保护原则的重要内容在于,不仅要保护老百姓的财产,而且要对老百姓的财产予以同等保护。在平等保护原则之下,特别是尊重、强化对老百姓财产权的保护,这是“民生至上”最为重要的体现。《物权法》对民生的保护体现在它的很多规定中。一是《物权法》第149条的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自动续期,这实际上是体现对公民房屋所有权的特别保护。住宅不仅仅是每个公民基本的财产,也是每个公民最基本的人权保障条件。所以保护公民的房屋所有权,实际上也就是最大限度地关注民生、保障人权。一个国家要真正做到使人们“住有所居”,就要切实保护公民的房屋所有权。从法律上说,买受人取得了无期限的房屋所有权。但由于其只享有一定年限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以后,如果建设用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一同返还给国家,则买受人的商品房所有权不能得到有效保护。二是物权法在区分所有权中关于车库车位必须首先用来满足业主的需要的规定。三是《物权法》关于预告登记的规定(第20条),它赋予了购房人强有力的工具来防止开发商将房屋以更高的价格出卖给他人,从而有效地阻止了“一房二卖”这种情况的发生,保障了购房者的合法利益。[3]四是通过完善征收征用制度,从而保护公民的财产权,防止行政权侵害公民的财产权。这些都体现了浓厚的人本主义精神和对民生的最大关注。


  

  在民法典制定过程中,应该将物权法中充分关注民生的理念进行全面的反映,从而保障公民的基本生存权利。


  

  第一,民法典之所以要充分关注民生,这首先是因为民法典本质上是人法。要体现人本主义。民法典的现代化,体现在其对人的尊重和关怀。孟德斯鸠说过,在民法慈母般的眼里,每一个个人就是整个的国家。[4]因此民法典是否科学合理,并不在于其形式上采用何种编纂体例,而是体现在其对人作为主体的尊重,反映了人的主体性。一部充分关爱个人的民法,才是一部具有生命力的高质量的民法,才能得到人民的普遍遵守和拥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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