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民法典必须要凝聚共识?一方面是因为民法典调整的利益关系类型丰富且复杂,立法者的必须要在民法典的制定过程中,对各类冲突甚至对立的利益关系做出价值判断,或者对各种对立的利益做出价值取舍。这就需要在各种利益群体中寻求妥协之道。对应的解决方案只有在凝聚共识的情况下才能找到。另一方面,因为民法典在法治建设中的独特地位,在成文法的法律传统之下,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法治文明发展程度的一个重要标尺就是有没有一部好的民法典,而制定一部好的民法典,并且保证它在现实生活中得到执行,必须以凝聚最大程度的共识作为前提。此外,一部法律制定的过程同时是一次很好的普法过程,在民法典起草过程中,民众广泛参与民法典中各项规则的讨论,也有利于民众对民法典的了解和掌握。我们必须要看到,在法治社会中,民法典有生活百科全书的美誉,民法典也是公民权利的宣言书。因此民法典的起草对全体中国人来说,是一个重大的公共事务,必须最大限度地吸收民众的参与以达成共识,这也为法律的施行提供前期准备。物权法之所以受到全社会如此广泛的关注,也与物权法制定过程中广泛吸收社会各阶层的参与有很大的关系。这样的一种参与也能在一定程度上保证立法质量。
经验二:《物权法》确立的平等保护原则应当在民法典中得到充分体现
《物权法》第4条第一次以基本法的形式规定了平等保护原则。平等保护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基本民事原则,是物权法的首要原则,也是我国《物权法》中国特色的鲜明体现。因为在西方国家,物权法以维护私有财产为其主要功能,所以没有必要对所有权按照主体的不同进行类型化,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平等保护的问题。但是,在我国,由于实行的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因此在法律中尤其是物权法中确立平等保护原则,对维护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具有重要意义。我国《物权法》突出了平等保护原则,例如,与其他的法律不同,其他的法律第一章都是一般规定,而《物权法》第一章规定的是基本原则,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要确立平等保护原则。
平等保护原则不仅仅作为物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而且也应当作为民法典的一项基本原则。
换言之,在整个民法典的制定中,都应当充分贯彻平等保护原则,应将其作为基本价值理念贯彻始终。其主要原因在于:
第一,我国民法基本原则在《物权法》中的具体体现。我国民法贯彻民事主体平等原则,确认公民在法律上具有平等的人格,并对各类民事主体实行平等对待。无论个人在客观上是否存在财富多寡、种族差异、性格差别等方面的区别,他们都在民法上属于平等的主体。因而物权的主体也必须体现此种平等性。不管哪一个权利人的权利受到侵害,都应该受到平等保护。
物权法宣告不仅要保护老百姓的私人财产,而且也要把老百姓的财产和国家的财产置于同等保护的位置。
第二,民法典作为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平等保护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则。只有坚持平等保护原则,才能突出民法典作为市场经济基本法的地位。一方面,坚持平等保护,才能为市场经济提供基本的产权制度框架。平等保护原则是由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性质所决定的。市场经济天然要求平等,因为交易本身就以平等为前提,以平等为基础。否认了平等保护,就等于否定了交易当事人的平等地位,否认了市场经济的性质。市场经济天然要求市场竞争主体是平等的,只有平等才能实现竞争的平等。任何企业无论公私和大小,都必须在同一起跑线上平等竞争,适用同等的法律规则,并承担同样的责任,这样才能真正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平等保护是构建市场经济秩序的基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交易主体是平等的,利益目标是多元的,资源的配置也具有高度的流动性,市场主体都从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出发,各自追求自身的利益,这样就会使市场经济的运行中交织着各种矛盾、冲突。因此,必然要求通过法律手段从宏观以及微观上对各个主体之间的行为加以协调与规范,以维护市场经济的法律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