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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物权法》制定对民法典编纂的启示

我国《物权法》制定对民法典编纂的启示


王利明


【摘要】我国《物权法》的制定为民法典的编纂提供了重要的启示与经验。从《物权法》的制定可知,民众的广泛参与、关注民生、将公有制与市场经济有机的结合、兼顾稳定性与开放性等做法与观念都应继续为我国民法典的编纂工作所吸收和采纳。
【关键词】物权法;民法典;编纂
【全文】
  

  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高票通过《物权法》,这是我国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是我国推进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步骤,在法治进程中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它的颁行必将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产生深远影响。物权法是我国分阶段、分步骤编纂民法典的一个重要部分,它是科学立法程序的重要内容,它所体现的立法技术、立法方针为我国民法典的后续立法以及编纂都提供了良好的借鉴。我们只有充分借鉴这些经验,才能制定出一部立足于中国实际情况,反映广大人民群众意愿的、面向未来的、科学的、高质量的民法典。笔者拟对此进行探讨。


  

  经验一:民众的广泛参与是保证民法典质量的重要前提


  

  我国物权法的制定提供了一个经验,即民众的广泛参与和凝聚最大程度的共识是立法能够具有较高质量的基础。物权法自1993年开始启动立法程序,历时13年,经历了8次立法审议,最终以高票通过,可谓来之不易。在这个过程中,有几点经验尤其需要引起我们的重视。一是充分尊重专家学者的意见。在物权法制定的前期,一般是立法机关委托专家提出草案建议稿,作为立法的重要参考。由于专家建议稿中有立法理由书,这也为立法提供了一些前期准备。尤其是在立法过程中,针对物权立法中的一些重大疑难问题,立法机关委托专家进行专题研究,从而对这些问题有了充分的理论铺垫。二是广泛的召集各方面的、反映各层次、各个行业声音的研讨会议,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这样就有利于将不同的观点、不同的声音都得到充分反映。例如,关于小区车位车库的归属问题,立法机关就充分听取了业主、开发商、主管部门等各方的意见,尽管各方对这一问题的看法是不一致的,但对立法机关最终形成规则,有着重要的参考价值。三是向全民公布草案、征求意见。当草案比较成熟时,应当向全民公布,征求意见。2005年7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向社会公布,短短一个月内,全国人大法工委就收到了群众意见11500余件,8月11日,全国人大法工委将7月27日至8月10日媒体以及群众来信反映的主要意见进行了分类整理,在互联网上进行了公布,[1]作为立法中的重要参考,从而使得讨论引向深入。当然,这种做法不是物权立法的首创。物权立法只是将我国立法机关的这一良好做法发扬光大。


  

  这些经验实际上充分体现了立法机关开门立法、民主立法,最大限度地听取民意,这为我们未来民法典的制定提供了重要的启示。民法典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是保护私权的基本法,是个人生活的百科全书,关系到每一个人的切身利益。所以民法典的制定更应当广开言路,吸引更多的民众参与立法过程中的讨论,凝聚最大程度的共识。英国著名学者约翰·密尔曾经指出:“我们首先要记住,政治制度(不管这个命题是怎样有时被忽视)是人的劳作;它们的根源和全部存在均有赖于人的意志。人们并不曾在一个夏天的清晨醒来发现它们已经长成了。它们也不像树木那样,一旦种下去就‘永远成长’,而人们却‘在睡大觉’。在它们存在的每一阶段,它们的存在都是人的意志力作用的结果。”[2]对法律制度来说,更是如此,每一项法律制度的完善不仅仅是需要立法机关的推动和精英阶层的智慧,也需要集思广益,汇集全民的共识,确保立法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民众的广泛参与大大地节省了立法成本,推进了立法的速度,在一定程度上也确保了立法质量。所以我们认为,我们未来的民法典也应当坚持这样的立法模式。民众的广泛参与,能够反映各个层次的不同意见和声音。只有各种不同意见的碰撞,才能预先发现法律施行过程中可能会遇到的问题。达成共识的本身也就是一个力量博弈和利益平衡的过程。民法典的起草应该继续提供公民参与公共事务讨论的平台,在建设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过程中,以价值取向多元化为背景,允许国民参与公共事务的讨论,凝聚更多的共识,是我国推进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一环。


  

  我们的社会正处于转型时期,改革开放以来,原有的利益格局已经得到了很大改变。利益多元化,价值取向也日益多元化;我们还面临着信息大爆炸的时代,信息传播渠道广泛,受众较多,这些因素都对立法的决策产生了很大影响,对共识的形成也会产生很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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