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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司法乱象产生的原因

  

  其二,半精英化司法者以受过良好法律教育、科班出生或经过“司法考试”洗礼、有较多司法实践经验者为代表。该群体以执行法律严格、法律思维严谨、法律推理谨慎为特征,一言概之“不越法律雷池”一步。在司法过程中,坚持“恶法亦法”,即使现行法律已经不符合当下的正义标准,也坚持为当事人和社会提供“现实正义”。如前述案例A, 半精英化司法者坚持“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认为:胎儿尚未出生,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判令被告支付“被扶养人生活费”于法无据;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倘若胎儿流产或出生系死体,该案可能导致第二次诉讼——“不当得利”之诉,或被告不知此事,原告则“不当得利”,有失公允。故,建议原告待胎儿出生再起诉,或,先受理,然后中止诉讼,待胎儿出生再恢复诉讼。对于前述案例B, 半精英化司法者认为:我国尚未废除死刑,对于侵夺人命者,如果没有可宽宥情节、受害人没有过错、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犯罪后果极其严重,不在“可杀、可不杀”之列,就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既告慰死者亲属,又发挥法律的教育、评价和指引功能。


  

  其三,平民化司法者以部分基层法官为代表,特点是:司法实践经验丰富和谙熟乡土社会的“法律”——民俗和习惯,但未受过法律系统教育,司法理念和追求不坚定,容易受政治和阶级观念的影响,在我国基层司法工作环境和现状的制约下,裁判结果可能会受到领导(主要指行政领导)意图左右。在司法过程中,该群体认为:法律不外乎人情,以当地群众普遍认同的方式和风俗习惯处理纠纷,符合当地群众的“公平”标准即可;广泛运用“调解”方式处理,只要当事人双方或多方均认为“过得来、过得去”和“能接受”即可。如前述案例A,该群体认为:法律虽然这样规定,但先做双方的调解工作,如果被告不愿意支付“被扶养人生活费”,再按现行法律判决,不支持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如果本院和其他法院有判例支持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则亦支持。对于前述案例B,该群体与当地群众的看法一致:手段残忍,后果严重,杀人偿命,天经地义。


  

  前述三个司法者层次的存在,孰优孰劣,笔者不作评价,但可以肯定:其导致我国司法理念不相同、司法标准不统一、司法能力不平衡和司法追求不一致,最终,司法乱象丛生。


【作者简介】
胡波,单位为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
【注释】.李才凤作《中国法律何去何从》,载《北大法律信息网》,www.article.chinalawinfo.com,2011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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