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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物权法的双重结构

  

  “共有与所有权的天然联系为共有跻身于所有权提供了充分的理由,因此,共有通常被狭义在所有权的范围之内,只是所有权的一种形态。”[8]这有点遗憾——给这一全新的物权理论蒙上少许阴影。尽管其在按份共有的具体论述中已触及到共有的特殊性,但未能作明确表述和巧妙安排。


  

  三、物权法事实上包含另一结构:共有


  

  其实,财产的单有只是人类财产关系的一般形态,甚至只具有抽象意义。而人类的财产关系从可追溯的初民社会起,就是由多人共同享有和行使财产权。原始的财产公有制可以说就是人类财产共有的雏形。物权法之所以出现单一结构即没有共有的独立地位,源于大陆法对共有的错误解释和处理。自罗马法以来,对共有概念学界似未见分歧,都认为是“数人共享一物的所有权。”[9]据此,共有就是共同所有,是共同所有的简称。然而,这一界定有许多误解的成分。传统物权理论认为,共有的特征表现为同一物、多个所有人和一个所有权。[10]多个所有人与一个所有权,这样的表述本身就存在逻辑和学理上的矛盾。多个所有人是指每个共有人都是独立的民事主体,都是共有物的所有人;一个所有权是指多个所有人共同享有共有物的所有权。


  

  而根据一物一权的原则,多个所有人享有一个所有权,只能解释为单个共有人享有共有物的部分所有权。[11]传统共有理论则称之为所有权“量”的分割。[12]至于怎么个分割法,传统物权理论未能解释过这些,也不能做出有说服力的解释。


  

  所谓“享有共有物的部分所有权”和“对所有权进行量的分割”的说法是不能成立的。“权利是法律承认的主体行为的正当性。”[13]通俗地讲,权利是法律确认的行为资格。行为是意志的表现,意志又是自主和独立的。两个以上的主体可以有共同的意志,但无法共有一个意志,更无法分享一个行为资格。所谓“部分权利”,只能解释为“实施某一行为的部分资格”。但这是一个不能成立的命题。[14]由此可见,传统共有理论将共有界定为多个所有人共享一个所有权,是不恰当的。


  

  单个共有人不能享有共有物的部分所有权,那么,单个共有人在共有关系中享有的是何种物权? 要回答这一问题,首先得搞清楚何谓“一物”。因为“一物”是物权的前提。“‘一物’不是自然状态的实体或一般意义的存在,而是特定场合下的物。”“作为物权客体的‘一物’,是特指某物,而且应该是某一实物形态或价值形态的财产利益。”[15]由此而言,共有关系中的“一物”可作两种区分:一是将整个共有物作为“一物”,一是将单个共有人的财产特定化为“一物”。接受前者不成问题,接受后者则需要更广泛一点的知识。全体共有人的财产聚集在一起成为共有物,但对单个共有人而言,其财产无论是金钱还是自然力聚集成共有物后,仍可以法律上得当的识别方法,使之成为具有特定性的物。这个“一物”,就是共有物中的特定份额。[16]对这一特定份额,单个共有人仍然享有所有权。从这个意义上讲,共有是分别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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