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期间重新犯罪是否数罪并罚
蒋林
【关键词】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期间;重新犯罪;数罪并罚
【全文】
一、案情简介
1997年11月10日罪犯李某因犯抢劫罪和盗窃罪被某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7年,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2007年6月29日被减刑提前释放。罪犯李某前罪的主刑虽已执行完毕,但所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尚有一年五个月零十七天未执行完毕,其在执行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又于2007年12月18日重新犯盗窃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被甲县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与前罪判决尚未执行完毕的剥夺政治权利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7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五个月零十七天。法院对李某处以上述刑罚的理由是:被告人李某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罪犯李某前罪的主刑虽已执行完毕,但所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尚有一年五个月零十七天未执行完毕,其在执行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又重新犯罪,应予数罪并罚,在新罪所判处的刑罚执行完毕以后,继续执行前罪没有执行完毕的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一审法院判决后,被告人李某不服提出上诉,后被二审法院裁定维持原判。
本案中对被告人李某的定罪量刑没有意见。本案的法律问题在于被告人李某系前罪刑罚主刑已执行完毕,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期间重新犯罪,刑法第六十五条关于累犯的规定中“刑罚执行完毕”指前罪主刑执行完毕,不包括附加刑在内,而刑法第七十一条关于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的并罚规定中,也规定了“刑罚执行完毕”这一构成要件,但因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该用语的具体含义,实践中对“刑罚执行完毕”这一用语存在着“主刑执行完毕”和“主刑和附加刑都执行完毕”两种不同的理解。 因而,在司法实践当中,犯罪分子被判处刑罚的主刑已执行完毕后,在执行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又重新犯罪的,在对其的量刑处理问题上存在分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