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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定作人的侵权责任

  

  5.须损害之发生与定作人的过失具有因果关系。定作人于定作或指示虽有过失,而承揽人执行承揽事项未依其定作或指示时,则他人因执行承揽事项所受之损害,与定作人的定作或指示并无因果关系,定作人自不负过失侵权责任。


  

  上述五项要件中,如果定作人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则须全部具备五个要件,如果定作人承担的是无过失责任,只须具备前三个要件即可。在举证责任上,须由受害人承担。


  

  (二)定作人侵权责任的承担


  

  定作人的侵权责任要件具备后,应当如何承担责任?我国大陆有学者认为,定作人的责任应当区分以下几种情形确定:第一,如果定作人具有全部过错,而承揽人的行为毫无过错,构成了典型的替代责任,应由定作人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第二,如果定作人和承揽人都有过错,则构成了共同侵权,应由定作人和承揽人连带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如果定作人对第三人的损害毫无关联,定作人不承担责任,而由承揽人单独承担全部赔偿责任[19]。


  

  本文认为,我国大陆部分学者的主张,笔者不敢苟同。因为在第一种情形,实际是定作人就自己的过失承担责任,根本不是替代责任,更何况替代责任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在第二种情形,如果构成共同侵权,各国的立法就没有必要专门就定作人的侵权责任进行规定,而直接适用共同侵权的规定就是了;至于第三种情形,与定作人的侵权责任无关,法律更无明确规定的价值。所以,这种主张不能成立。笔者以为,定作人的侵权责任要件具备后,应由定作人向受害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承揽人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应与定作人连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后,可以向承揽人追偿。


  

  三、对我国未来侵权法中确立定作人责任的建议


  

  我国未来侵权法应当明确规定定作人的侵权责任,让处于优势地位的定作人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这不仅体现了利益与风险相一致的原则,而且有助于定作人能够积极采取预防损害事故发生的措施,从而避免或减少损害事故的发生,同时也有利于督促定作人投保责任险,向社会转移风险,增加受害人获得赔偿的可能性。


  

  在立法体例上,本文结合我国的司法解释及学者的研究成果,提出我国未来侵权法中定作人侵权责任的如下条文建议:“承揽人在完成承揽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承揽人有过失,或者违反法定不可移转的义务的,应当对受损害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承揽人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应当与定作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定作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承揽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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