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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的行使期间研究

  

  第三种观点基于“主权利消灭,从权利亦消灭”的基本法理,认为抵押权为主债权之从权利,主债权消灭,抵押权亦消灭。对此,《物权法》亦有明定。但依我国学界通说,诉讼时效届满并不消灭实体权利,亦即虽然诉讼时效届满,主债权仍然存在,只是丧失胜诉权,从抵押权的从属性出发,尚无法推出抵押权消灭的结论。


  

  就第四种观点而言,抵押权不因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而消灭,满足了抵押权支配性的要求,符合我国诉讼时效的后果安排,也为担保发展预留了空间。同时,抵押人享有抗辩权,避免了抵押人的求偿困境,保障了抵押人的合理利益。可见,这一观点基本能克服上述观点的弊端,不失为可选方案。


  

  抵押权因其支配性能排除主债权诉讼时效的适用,却不能当然推出不受主债权诉讼时效的影响。因为,逻辑上,“不适用”和“受影响”并非是矛盾的、不可并存的;内容上,抵押权不仅有支配性,也有从属性,不能取其所需而不见其他。[15]本文作者以为,从《物权法》第202条的文义,大抵可以得出其系采第四种观点的结论。在我国目前对诉讼时效制度作全面检讨以修正立法之前,这一规定无疑是合适之选,但在缺乏配套规则的情况下,其施行是否会达到预期目标,颇值怀疑。


  

  三、《物权法》第202条的理解与适用:从解释论的立场


  

  (一)《物权法》第202条“行使抵押权”的理解


  

  《物权法》第202条所规定的“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应当如何理解?是向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执行,还是仅向抵押人主张抵押权即可?如果将《物权法》第202条所定期间理解为抵押权的诉讼时效,依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抵押权人只需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向抵押人主张权利,或抵押人在该期间内同意履行义务,无须抵押权人就此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抵押权诉讼时效均中断。如果将《物权法》第202条所定期间理解为抵押权的除斥期间,则如何“行使抵押权”仍然存在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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