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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区划内绿地的权利归属研究

  

  对于如何明示,学界还有一种观点认为,“所谓明示属于个人所有,是指规划确定为个人所有或个人专用的绿地,而不能理解为明示属于个人就是售房合同中规定为个人所有。”[42]《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明显采纳这一观点。规划文件能否规定绿地专属于个人?答案同样是否定的。建设项目规划审批一般涉及所谓“一书二证”,即《建设用地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43]依《城乡规划法》的规定,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由此可见,建设用地选址许可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阶段不涉及绿地使用问题,只有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阶段才可能涉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所称“规划文件规定专属于个人的绿地部分”。这里,可能对之作说明的是规划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设计,而这些文件均只能设明特定区域的特定用途,根本无从将某一特定公共区域明示专属于个人。上述规定将规划文件作为一个关键性的判断标准,而绿地规划一方面取决于开发商报送的规划材料,另一方面取决于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批,因此,很难说,绿地的权属是法律本身的规定,还是法律授权行政机关通过行政许可的方式配置物权。[44]


  

  五、《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的完善:代结论


  

  行文至此,我们大抵可以澄清现行规则中的模糊之处。就绿地权利,可以通过明文属于个人的,以专有使用权为主,而这里的“明示”,只能是管理规约或业主大会的明示,而且明示的意义仅在于在绿地之上设定专有使用权。准此,《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的相关规则即应修改。本文作者认为,《征求意见稿》第3条第1款的规定应修改为:“管理规约或业主大会规定专属于个人的绿地部分,应当认定为物权法七十三条所称‘明示属于个人的’绿地。”


【作者简介】
高圣平,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注释】参见韩乐悟:《绿地变楼房 开发商赔偿3300万》,《法制日报》2007年5月29日,第6版。
参见王丽丽:《绿地要改停车场,咋办?》,《检察日报》2005年11月28日,第5版。
参见路六居:《绿地何以悄悄“变脸”》,《中国国土资源报》2007年9月20日,第6版。
参见叶梓:《〈物权法〉背景下小区业主绿地维权瞻望》,《消费日报》2006年6月7日第A03版;刘科研、许浩:《消失的绿地》,《中国经济周刊》2008年第26期。
戴忠喜:《美国法中住宅小区车库及停车位、会所、绿地的归属》,《中国房地产》2005年第11期。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94年版,第4页、第6页。
参见徐明尧:《也谈绿地率——兼论居住区绿地规划控制》,《规划师》2000年第5期。
全国人大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说明、立法理由及相关规定》,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73页。
我国制定法和学说上多使用“定着物”这一概念。例如,《担保法》第92条。另参见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修订版?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67页以下;梁慧星主编:《中国物权法研究》,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第46页以下。
参见杨立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基本内容及适用》,载王利明主编:《物权法名家论坛》,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77页、第177-178页。
胡康生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36-237页。
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修订版?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560页、第594页、第595页、第596页。
参见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修订三版?上册),2004年作者自版,第375页以下;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修订版)》(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580页以下;温丰文:《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研究》,三民书局1992年版,第17页以下。
温丰文:《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研究》,三民书局1992年版,第17页、第19页、第12页、第78页以下。
参见林致宽:《区分所有建筑物楼顶平台相关法律问题研究》,台湾大学法律学研究所2000年度硕士论文,第13页、第65页、第66页。
学说上又称为形式上的独立性,同时并将构造上的独立性和利用上的独立性合称实质上的独立性。参见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修订三版?上册),2004年作者自版,第378页。
参见戴东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理论基础(1)》,《法学丛刊》第114期,第31页。
参见尹章华、王惠光、林旺根、张德周、詹文凯、温丰文:《公寓大厦管理条例解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9页。
参见梅夏英、高圣平:《物权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76页以下。
大多数“绿地纠纷”中,开发商均有此观念。
参见陈华彬:《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15页;刘保玉:《物权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178页。
参见温丰文:《论区分所有建物共用部分之专用权》,《法令月刊》第41卷第6期,第17页。
参见崔建远:《对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共有部分的具体考察》,《法律科学》2008年第3期。
最高人民法院物权法研究小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233页。
邓光达:《绿地和车库应当归业主共有》,《现代物业(新业主)》2005年第2期。
一般而言,前述公共绿地、公共服务设施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不得设定专有使用权,只有宅旁绿地才能设定专有使用权。所谓“明示属于个人的绿地”主要是指:独栋别墅围墙内的绿地;连排别墅房前屋后的绿地;普通建筑物一层业主窗前绿地如果明确了权属、有明确的规划并且解决了费用问题的,也可以认定是“明示属于个人的绿地”。见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物权法适用疑难问题研究”课题组:《物权法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适用疑难问题及对策》,载杨立新、刘德权主编:《物权法实施疑难问题司法对策》,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版,第258页。
参见韩松、姜战军、张翔:《物权法所有权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14页、第214页。
江平:《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精解》,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04页。
参见谢在全:《区分所有建筑物共用部分之管理》,《高雄律师会讯》第6期,第31-32页。
唐冰冰、张衔:《〈物权法〉绿地条款问题研究》,《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8年第4期。
参见刘瑛、乔宁:《房地产开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18页、第25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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