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立法经验的融合
20年来,中国的立法对于侵权行为法有重要的补充,作为侵权责任法的特别法,有着丰富的内容。例如,在《产品质量法》中,对产品侵权责任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对于消费领域中的侵害人格尊严、侵害人身自由以及其他侵权行为,都进行了规定;在《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对于隐私权的保护,对性骚扰行为的制裁等,也都有很好的规定;在其他法律中,类似的规定都很多。在制定侵权责任法中,对于这些立法应当进行全面整理,吸收到侵权责任法中,就会大大丰富侵权责任法的内容。
(二)司法经验的融合
20年的侵权法司法实践,人民法院积累了相当丰富的侵权行为案件的法律适用经验。一方面,是积累了大量的典型案例,这些案例中,积淀着丰富的法理和经验。另一方面,是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适用侵权法的司法解释,内容十分丰富,是侵权法司法经验的集中表现,其中很多条文,都可以直接写进侵权责任法,使之上升为法律规范。对此,应当进行好好的研究和总结,将丰富的审判经验上升为法律规范,也就会使我国的侵权责任法更具有实践基础,更贴近社会现实和司法实践。
(三)理论研究成果的融合
20多年来,我国侵权法的理论研究取得了重大进展,形成了我国侵权行为法理论的独特体系和具体内容,这些研究成果,也应当更多地写进侵权责任法当中。例如,对于侵权责任形态的研究,这些年有了系统的研究和成果,在侵权责任法草案的第十章,就集中地规定了有关侵权责任形态的不同形式。对此,还应当进一步将侵权责任形态的体系完整地表现出来,使侵权责任法对侵权责任形态的规定更为全面和具体,更便于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