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中国侵权责任法究竟应当采取法国法的一般化模式,还是埃塞俄比亚法的一般化模式,中国侵权责任法存在一个立法的抉择。专家学者基本的共识,是采用埃塞俄比亚侵权行为法的一般化模式,因此,侵权行为法的专家建议稿基本上都是采用这种方法;而官方的侵权责任法草案则坚持《民法通则》的立场,采用法国法的模式。
对此,正在进行进一步的研究,争取侵权责任法能够按照埃塞俄比亚的一般化模式制定。这样,侵权行为一般条款就能够概括全部的侵权行为,具有更大的弹性,更能够适应侵权行为法的发展和社会情事的变化。
三、在侵权行为规定上借鉴英美法系侵权行为法类型化的立法经验
在侵权责任法制定中的另一个重要问题,是规定侵权行为类型化的程度问题。
在大陆法系侵权行为法中,对于侵权行为类型化的规定,是采取部分类型化的方式,即仅仅对特殊侵权行为进行类型化的规定,对一般侵权行为不作类型化的规定,仅仅规定侵权行为一般条款作出概括性的规定即可。在英美法系的侵权行为法中,由于其侵权行为法的立法模式就是类型化,因此,对于侵权行为的规定是采取全面类型化的方式,即对所有的侵权行为都进行类型化的规定。
部分类型化的做法,具有局限性,主要的就是对一般侵权行为没有具体规定可以遵循,需要根据一般条款的规定适用法律,较为抽象和不具体。相反,全面类型化的优势就在于所有的侵权行为都是具体的、可操作的。
中国的侵权责任法规定侵权行为的类型究竟应当采取何种方式,专家的意见和立法机关的意见不同。
在专家起草的侵权行为法的专家建议稿中,对于侵权行为类型化的规定,都是采取全面类型化方法,例如,将侵权行为分为为自己的行为负责的侵权行为、为他人的行为负责的侵权行为和无过错责任的侵权行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起草的建议稿);或者分为特殊的自己的责任的侵权行为、替代责任的侵权行为、危险责任与环境污染责任的侵权行为、物件致害责任、事故责任和商业侵权与证券侵权责任(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起草的侵权行为法建议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