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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侵权责任法的制定

  

  大陆法系自《法国民法典》规定了侵权行为一般条款,确立了成文法国家侵权行为法的一般化立法模式之后,各国民法典规定侵权行为法,都一直遵循着一立法方法,都采取一般化的立法模式,没有改变。即使是在二十世纪中后期制定民法典或者修改民法典的国家,例如《埃塞俄比亚民法典》和《荷兰民法典》,对英美法系侵权行为法的类型化立法有所借鉴,但是也都继续坚持一般化的侵权行为法的立法模式。


  

  同样,中国侵权责任法的立法仍然坚持一般化的立法模式,即在侵权责任法中规定侵权行为一般条款,用其概括主要的侵权行为即一般侵权行为,辅之以特殊侵权行为的特别法律规定,构成侵权责任法的基本结构。


  

  但是,在当代大陆法系侵权行为法的一般化立法中,关于侵权行为一般条款的规定,也存在两种不同的方法。一种是《法国民法典》创立的侵权行为一般条款模式,即侵权行为一般条款仅仅概括一般侵权行为,不包括特殊侵权行为,特殊侵权行为需要另行以特别规定的方式进行规定。另一种是《埃塞俄比亚民法典》确立的侵权行为一般条款模式,即侵权行为一般条款概括全部的侵权行为,而不是只概括一般侵权行为,同时,对所有的侵权行为类型作出全面的具体规定,而不是仅仅具体规定特殊侵权行为。


  

  在这两种侵权行为一般条款的立法中,说到底,其焦点在于,是坚持大陆法系侵权行为法的绝对一般化立法模式,还是在坚持大陆法系侵权行为法一般化立法模式的基础上,借鉴英美法系侵权行为法的类型化的立法方法,使侵权行为法的一般化和类型化结合起来。前者是《法国民法典》的做法,后者是《埃塞俄比亚民法典》的做法。


  

  应当看到的是,大陆法系侵权行为法一般化立法模式具有立法简明、弹性强容量大、便于发挥法官的创造性司法的优点之外,也存在立法过于原则和抽象、需要丰富复杂的理论支持和对法官素质的要求过高的缺点。相对比之下,英美法系侵权行为法的类型化立法,就具有立法具体、可操作性强、便于法官执法的优势。《埃塞俄比亚民法典》侵权行为法立法的最大吸引力,就在于其坚持了大陆法系侵权行为法的一般化模式,同时也借鉴了英美法系侵权行为法类型化的立法方法,结合两大法系侵权行为法的各自优势,因此,独具一格,别有特色,既有一般化立法的优势,也有类型化立法的优点。这种立法方法应当是大陆法系成文法侵权行为法发展的潮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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