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起草民法典草案的过程中,几乎所有的民法专家都认为,中国的侵权行为法不能沿袭大陆法系侵权行为法的传统模式,将其规定在债法编当中,作为债的发生根据之一,规定为债法的内容。对此,都认为英美法系侵权行为法在法律体系中具有独立地位的做法具有更大的吸引力。如果在民法典中借鉴英美法系的做法,将侵权责任法规定为民法典分则中的一编,就会具有更为重大的意义。起草民法典专家的共识是:
第一,更加突出侵权责任法的重要地位。将侵权责任法规定在债法中,使侵权责任法的生存空间过于狭小,不利于发挥侵权责任法的法律调整功能,限制了侵权行为法作用的发挥。同时,将侵权责任法作为民法典的相对独立部分,使其具有更为重要的地位,能够使人民群众对侵权责任法的地位和作用有更为清楚的认识,会更加认识到侵权责任法的功能,用以保护自己的权利。
第二,充分发挥侵权责任法的权利保护法功能。侵权责任法的基本定位,应当是权利保护法。如果将侵权责任法放在债法中,使侵权行为法与债权规定在一起,把侵权行为作为发生债权的根据之一,没有脱离债权法的范畴,就会降低和损害侵权责任法的权利保护法的地位和作用。将侵权责任法单独成编,并且放在民法典的分则中,规定在所有的民事权利部分的之后,就突出了侵权责任法的权利保护法的地位。特别是沿袭《民法通则》关于“侵权责任”的称谓,不叫作侵权行为法而称其为《侵权责任法》,更加强调了它的权利保护和民事义务强制的功能,补偿权利人受到的损害,更容易发挥侵权责任法的调整功能,在社会生活中发挥更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