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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配合”到“疏离”到“参与”

  

  最后,国家在看待犯罪问题上日趋理性化和科学化,从偏重于打击犯罪逐渐调整为“打击和预防并重”,并将治理策略逐步从完全依赖国家专业力量向全社会力量参与转变。例如,在2001年国务院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意见》中提出了要坚决纠正“重打轻防”的错误倾向,真正落实“预防为主”的政策。[12]接着,在2004年12月北京召开的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提出了“要建立群众广泛参与社会治安的工作机制”,并要求“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13]随后,在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又进一步明确“要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政法机关要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


  

  从上述的相关内容可以看出,进入新世纪以后,无论是在针对打击犯罪的专门性会议、文件中,还是在有关犯罪治理的实践活动里,国家都从不同角度、在不同层面上对社会力量参与防控犯罪的重要性予以了高度重视,明确提出了要整合、借助社会力量共同应对犯罪现象。这表明在新的历史时期,国家及时调整了应对犯罪的策略方针,在坚持国家主导的前提下,旗帜鲜明地要求将社会力量整合到犯罪治理进程之中,同时日益重视社会参与的幅度和层次,积极倡导企业等组织支持协助国家共同管理社会公共事务。


  

  四、企业角色变迁带来的若干启示


  

  当代中国正处于后发性的现代化进程,经历着主要来自外部力量的大幅度社会变迁,用德国社会学家斐迪南·滕尼斯的话来说,这是一种“从共同社会到利益社会”的社会结构变动。[14]因此,从中国企业在犯罪治理中角色变迁的视角,大致可以得出如下启示:


  

  首先,企业参与到犯罪治理活动是一种现实的需要。


  

  在改革开放后的二十多年里,国家虽然不断加强治理犯罪的专业力量建设,不断投入大量的资源来加大打击犯罪的力度,包括全国性的“严打”运动和各项专项整治行动,但收效并不理想。[15]这是由于纯粹依靠国家专业力量打击犯罪,不但会造成财政紧张,而且由于过分强调国家对犯罪的打击,会无形中排挤其他社会力量参与的积极性。表现为越来越多的企业(主要是国有企业)不愿意再承担的原先对缓刑犯、假释犯的监管工作,也不愿再安置刑释解教人员,相应的,国家适用非监禁刑罚的比例持续走低。这不但不符合刑罚轻缓化和行刑社会化的发展趋势,也使国家财政不堪重负。于是,从上世纪90年代初开始,国家开始有意识地调整行为方式,到了在新世纪初,更是高调呼唤各种社会力量参与犯罪治理的积极性,其中当然性地包括企业,尤其是新兴的民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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