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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配合”到“疏离”到“参与”

  

  三、2001年至今:主动参与时期


  

  首先,国家通过颁发了一系列政策法律确认不同企业之间的平等地位,从而进一步开放非公有制企业可以参与的区域。例如,2005年2月国务院颁发了《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第一次正式提出对非公有制经济要“贯彻平等准入、公平待遇原则”,明确允许非公有制企业进入一部分垄断领域。[10]而2009年10月国务院公布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就是将犯罪预防领域向非公有制资本开放。此外,2003年初开始2007年末全面铺开的监狱体制改革的一个重点就是“监企分开”。[11]具体的做法就是在国家全额保障监狱经费的基础上,将监狱中负责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内设机构分离出来,组建监狱企业集团公司及子公司或分公司,实行母子公司管理体制。而社区矫正的试点工作则意味着鼓励号召社会力量参与到开放式行刑活动之中。


  

  其次,国家日益关注企业等社会组织的社会责任问题,通过政策上的积极引导、法律上的严格规范,增强了企业和其他组织的社会责任,为社会力量参与犯罪治理活动提供了现实基础。比如说,2006年10月十六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就明确提出要“增强公民、企业、各种组织的社会责任”等,并将“增强的社会责任”的能力作为党执政能力的一个重要方面明确提出。又如,2005年10月《公司法》修订时就将“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承担社会责任”的条款纳入到法规之中。此外,《劳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环境保护法》、《社会保障法》、《公益事业捐赠法》等一系列法律都涉及到企业的社会责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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