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至2000年,在改革开放基本国策的影响下,中国的企业制度改革如火如荼地进行着。这场举世瞩目的经济制度变革直接导致了中国社会结构的变化,而国家犯罪治理模式也伴随着社会结构的变化不断地调整。
首先,企业制度改革导致社会上大量的企业社会责任快速丧失,普通企业承担防控犯罪的任务丧失了现实基础。从根本上看,企业制度改革是为了解决计划经济体制下“政企合一”导致的效率低下的问题,国家试图赋予企业独立自主的市场主体地位。企业作为从事经济活动的组织,主要的任务在于最大限度地创造财富、增加利润。[6]企业这种新型地位的确立在促进国家经济迅速发展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造成企业社会责任感地大量流失。更为关键的是,随着社会结构急速转型,社会上又涌现出大量已有政策法规难以规制的新问题,于是,国家开始频频出现新政策、新制度试图予以应对。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一些企业的短期投机行为而放弃了企业社会责任。
其次,企业体制改革的浪潮并没有波及到国家反犯罪的专业领域,这一段时期里政法部门仍采取“政企合一”的模式。以监狱部门为例,建国后不久监狱内部就开始大规模地组建劳改工厂、农场、矿山、水利和建筑工程队,走上了生产性劳动的道路。[7]在20世纪80年代的企业制度改革的大浪潮冲击下,监狱企业虽然也开展了承包责任制、扩大经营权等一系列尝试,但是一直没有与监狱机构在真正意义上分离,行刑机构和生产单位仍然是“两副牌子一套人马”。而我国的保安服务公司原本就脱胎于公安机关,虽然从1984年第一家蛇口保安服务公司成立之日起,就要求保安服务公司在经济上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但由于保安服务公司只能由公安机关独资开办,所有的具体业务活动都只能在公安机关指导和监督下进行,这也在事实上造成了保安服务公司与公安机关之间的领导被领导的关系。[8]
最后,国家出于严打的需要,又强化了专有机关打击犯罪的力度。改革开放之初,国家虽然客观冷静地表示对犯罪活动要采用“综合治理”的方针,但是当犯罪活动尤其是经济犯罪严重地影响到改革开放的进程时,国家很快就将工作重心转移到“严打”政策之上。可以说,这一时期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是建立在“严打”活动的基础上,虽然社会治安中治理工作的指导方针被概括为“打防并举、标本兼治、重在治本”,意味着对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和预防工作是相辅相成、齐抓并重的,但是,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打击”即打击各类犯罪活动是首要环节,是公、检、法、司等机关的专门职能。只有有效的打击各类犯罪,综合治理的其他措施才能充分发挥作用。[9]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加大反犯罪专业机构的力量就成为国家当仁不让的选择,于是,相当一部分的非专业犯罪防控手段也被自然而然地虚空化和闲置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