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配合”到“疏离”到“参与”
——论中国企业在犯罪治理中的角色变迁
吴之欧
【摘要】在我国建国初期,企业作为国家组织的一部分积极配合治理各种犯罪活动;随着企业体制改革的推进,企业逐步取得了独立的地位并日益疏离了传统的犯罪防控领域;然而进入新世纪之后,国家开始大力号召、鼓励企业组织特别是民营企业积极参与到反犯罪统一战线之中。可以说,在这个迈进法治的过程中,企业组织在犯罪治理活动中的角色和作用出现了明显的变化。本文通过考察一些看似个体性、片断性甚至琐碎性的现象,力图把握国家治理犯罪活动的总体性脉搏,以期为当前国家借助社会资源共同应对犯罪问题提出具有参考价值的建议和措施。
【关键词】犯罪治理;企业参与;刑事政策;变迁
【全文】
一、建国后到“文革”前:积极配合时期
从1956年完成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开始,到“文化大革命”爆发前的十余年期间,[1]中国依照前苏联式的计划经济体制,对城市工商业采取了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的企业形式,对农业生产则采取了人民公社的形式。
在那个时期,各类企业组织都只是作为执行生产部门,基本没有投资决策权,所有人财物、产供销活动,都要围绕国家计划指标转,[2]甚至可以说,那个时期的整个国家就是一个大企业,而被称之为“企业”的经济单位不过是国家辛迪加的一个车间或班组。[3]换言之,企业在很大程度上是国家行政部门的附属物,具有准政府部门的身份,而不是一个市场的主体。在当时那种向上依赖、向下控制的体制中,企业作为国家对社会进行直接行政管理的组织手段和基本环节,代理国家行使着资源分配、社会控制和社会整合等多项职能。[4]
在犯罪治理领域,一部分企业作为国家反犯罪专门机构的附属组织,为这些机构的正常运转提供资金、技术和人员等多方面支持。例如,公检法机关内部长期保留着种类繁多的附属企业,监狱内部的劳改大队和劳改农场则一直被视为国营经济性质的特殊企业。[5]此外,城市里大量的生产企业设置了护厂队,农村的人民公社内部也组建了巡逻队,这些护厂队、巡逻队不仅在日常生活中积极开展各种预防犯罪的活动,经常还要根据犯罪治理的需要,配合国家专门执法机关共同打击犯罪。
二、改革开放后至2000年:相对疏离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