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的一种争议是,开发商有车库所有权和车库的土地使用权,按照《物权法草案》的规定,建设单位能够证明其享有所有权的,可以享有所有权,所以,如果业主购买车位,实际上就相当于租赁关系。那么这种案件,如果开发商能够拿出证据证明车库的所有权属于自己,那就可以确认归开发商。
关于区分所有建筑物的车位权属问题,司法应当确定以下规则:
第一,应当确认城市区分所有建筑物的车位是必须建设的,一是解决停车难的问题,二是解决防空和反恐的问题。同时,地下车位不准成为个人私有或者开发商私有。
第二,判断停车位的所有权归属最根本的标准,在于土地使用权归属于谁所有。土地使用权归属于全体区分所有权人的,那就不可能在区分所有权人使用的土地上,开发商还会享有一个车位的所有权问题。因此,停车位应当属于全体业主共有,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共有权的标的。对此,也是应当确定的,不能更改。
第三,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地下停车位,典型的形式是间接共有,即不是直接共有,而是通过开发商建设,销售给业主专有使用权,实现间接共有。不能形成这样的情况,即把所有的车位尤其是地下车位都交给区分所有权人所共有,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决定怎样使用。这是做不到的。
第四,建设部门规定的车位比例,是开发商必须做到的,建设不足,开发商应当承担责任。除此之外开发商还要建设车位,其所有权的问题应看其是否建设在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土地之上。如果除了建设规划的车位之外,开发商还单独请批了土地使用权,这是可以确认该车位属于开发商所有,其他的凡是在统一的土地使用权上建设的,不应该认定为开发商所有。
(三)共有权的权利和义务。
1.共有权的权利
(1)区分所有权人可以使用共有设施
使用应当按照共有部分建筑的性质、构造和用途去使用,不得违反专用的用途而使用。如果有不当使用的,要按照共同规约来处理,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2)收益共享权
共有部分收益归全体区分所有权人享有。在一般情况下,这些收益都归属于房屋公共维修基金,如果收益很多,可以分给区分所有权人。
(3)处分权
全体区分所有人对共有部分有同等的处分权。对共有部分的拆除、更新或者设置负担,都必须经过区分所有权人大会决定,而不是由个人或者某部分人来决定。这实际上是一个成员权的问题,每个区分所有权人具有一票权。
(4)物上追及权。共有权是一个整体的权利,在共有部分受到侵害时,每一个共有人都有权追夺被侵害的共有财产,都有权行使物上请求权,都有权提起诉讼,不需要经过全体业主的同意,当然最后获得的结果要归属全体业主,支出的费用也相应由全体区分所有权人承担。
2.共有权的义务
(1)维护现状的义务
各共有人负有维持建筑物共用部分互有现状的义务,任何区分所有人永远不得请求分割共有部分。
(2)不得侵占的义务
各区分所有人使用共用部分,必须维护共用部分的正常使用状态,不得侵占共用部分,不得改动共用部分的设置和结构,保持共用部分的完好和清洁。任何人使用不当造成共用部分的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按照共用部分的用途使用的义务
对于区分所有的共用部分进行使用,应当按共用部分的使用性质使用,不得将共用部分改作他用。使用性质也称为固有用途,就是以共用部分的种类、位置、构造、性质或依规约规定的目的或用途使用共用部分。对于某些非按其本来用途使用共用部分,但无损于建筑物的保存和不违反区分所有人共同利益的,则应当允许。例如在走廊墙壁悬挂画作或者镜框,即为合理使用,不为违反固有用途的使用。
(4)费用负担义务
区分所有人应当负担共用部分的正常费用,合理分摊,对全体共用部分由全体区分所有人分摊,对部分共用部分由部分区分所有人分摊。共同费用包括:日常维修费用,更新土地或楼房的共同部分及公共设备的费用,管理实物的费用,等等。负担的办法,应当按照持分比例决定,即共同所有千分率,计算各区分所有人专有部分在全部建筑面积中的千分率,计算其所分担的份额。
3.共有部分中的专用部分
在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共用部分中,有一部分是由区分所有人专有使用的,最典型的就是地下停车位。应当根据法律或者区分所有人之间的共同约定,由一个或者数个区分所有人独占性的专有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