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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立法存在的问题及所应采取的司法对策

  

  (2)物上追及权


  

  区分所有权的专有权还包括追及权,即物权请求权。权利人所有的建筑物遭受侵害,权利人可以请求停止侵害、返还原物、赔偿损失。请求权是一样的。如果区分所有权人的专有部分受到侵占、损坏等侵害,自己可以请求行使物权请求权,救济自己的权利损害。


  

  2.专有权人的义务


  

  (1)不得违反建筑物的使用目的


  

  这是一个严格的义务,是不可以违反的。有一个典型的案例就是违反了建筑物使用目的的。有一个人买了某商品房底商的几间门市房,又在二楼买了十几套住宅,买主要求开发商在他买的一层底商和二层十几套房子之间单独建设一个楼梯。底商和上面的楼层中的居民住宅的使用要求是不一样的,底商和住宅之间的楼板在防水等方面的要求比一般的楼板要严格得多。开发商考虑到这是一个大主顾,就在一楼底商和二层的住宅之间加了一个楼梯。等房屋投入使用后,这个业主把底商做了浴室,上面的住宅改作浴池的休息房间。不到三个月,三楼、四楼甚至五楼住宅居民的地板全部翘起,家具变形打不开。居民起诉后,法院判决这个业主败诉,必须恢复原状,拆掉楼梯,赔偿损失。这个判决的理由就是业主改变了商品房二层的用途,侵害了其他区分所有权人的权利。


  

  (2)维护建筑物牢固和完整的义务


  

  履行这个义务,就不得对专有部分加以改造、更换、拆除。不得在专有部分进行超出专有部分负担的添附,在维护、修缮专有部分或者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周围区分所有权人的生活安宁、安全和卫生、环境。


  

  (3)不得侵害专有部分的共用部分


  

  不得变动、毁损专有部分中的共用部分,比如在自己专有部分内的上下水管道、电路、暖气管道等,这就是专有部分中的共用部分。


  

  (4)准许进入义务


  

  在不动产的相邻关系中,都有这个义务。例如相邻墙,相邻一方修房子需要进入墙的相邻方家里才能进行,相邻方就得允许进去修,负有这个义务。相邻关系中本来就有这个允许进入的义务,但是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相邻关系更加紧密,这个义务显得更加迫切。特别是上下水管道,大部分都在下边相邻方的天花板上,不进入下边相邻方就无法进行维修。所以必须要求有允许进入的义务。


  

  (5)损害赔偿的义务


  

  当在专有权人在行使自己专有部分的权利时,如果超出了范围行使权利,造成他人的损害,就需要停止侵害,造成他人损失的,要赔偿损失。


  

  3.相邻关系


  

  区分所有权人共居一栋区分所有的建筑物中,相邻关系非常重要,对区分所有人的行为要严格规范,保持整个建筑物秩序的协调和生活的安宁,保护各区分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行使专有部分权利时,要明确处理相邻关系的规则,使专有权予以适当的延伸和限制。在必要限度内,区分所有权人有权使用其他专有权人的专有部分;有权为使用、保存、改良自己的专有部分而临时使用相邻方的空间;对于不当使用而对共同生活环境造成损害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有权对可能造成共同生活危险的不当行为提出制止,并要求采取相应措施;对因装修而影响了邻居通风、采光、排水的,有权要求回复原状。与这些专有权人的权利相对应,每一个专有权人都要负担这样的义务。


  

  四、针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共有权存在的问题所应采取的对策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共有权的规定中,主要问题就是简陋,《物权法草案》对此就写了一条即第76条,写得也不是很好,缺少必要的内容。对此,司法必须加以补充。


  

  (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共有权的性质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共有权,是互有性质的共有。这种互有性质的共有与其他共有是不一样。共有权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共同性灵魂,就是说这种共有是一种不分份额的共有,它比共同共有还复杂、还紧密,是在建筑物存在的期间永远都不可以分割的共有,是共有的一种特殊情况,就是互有。在互有中,最典型的形式如一个家族共有的一个祠堂,是共有的,永远也不能分割的,只能一代、一代地传下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种的共有是一样的,也是一种互有。


  

  最典型的共有,有夫妻共同财产、家庭共有财产、合伙财产,还有共同继承。建筑物区分所有中间的共有是这四种之外的一种共有类型。这种共有我一直称奇为互有权,就是想说明它的性质。不过多数人都认为叫做共有权,也可以,但是要明确它的性质是互有的性质。对此,任何区分所有人提出解除或者改变共有关系的主张,均为非法要求,都不能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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