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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立法存在的问题及所应采取的司法对策

  

  3.“最后粉刷表层说”


  

  最后粉刷表层说认为,专有权的权利界限在最后粉刷表层,依附于墙壁的最后粉刷表层是专有的,而墙骨是共有的。这种主张是最接近现实的,特别是现在的商品房出售基本都是毛坯房、初装修,需要进行精装修。装修时把墙面一粉刷,最后粉刷表层就是专有权人的,表层以外的墙体则是共有的。这是解决共有和专有界限的最好方法。但是也有问题,确认最后粉刷表层为权利边界,那么权利人钉一个钉子都会超越权利界限,侵害共有权。因此,最后粉刷表层说虽然最为合理,但是不现实。


  

  4.“壁心说兼最后粉刷表层说”


  

  把壁心说和最后粉刷表层说结合起来,是绝大多数学者的主张,就叫做“壁心说兼最后粉刷表层说”。这种主张认为,专有权行使权利的边界采壁心说;确定专有权的权利边界则是最后粉刷表层说。最后粉刷表层是专有权的权利实像,专有部分的界限就到最后粉刷表层。而壁心说则是权利虚像,因为行使专有权的权利可以超出自己的所有部分,深入到共有的部分。这时候,行使这个权利不能破坏共有墙的实质,仅此而已,所以说尽管钉钉子可以超过最后粉刷表层,但这不是权利人的实际权利,仅仅是权利的虚像。采用这个学说既能解决实际的问题,又可以确定专有权和专有部分的实际范围。


  

  在司法实务中,确定专有权的专有部分,就应当采取壁心说兼最后粉刷表层说作为依据,除了最后粉刷表层之外的其他建筑物的部分,都是共有权的客体,都是共有部分;仅在权利人行使专有权的虚像上,可以达到共有墙的壁心。这是解决专有权的专有部分范围的可行方法。


  

  (二)专有权的权利义务内容


  

  专有权的权利义务内容,也是《物权法草案》没有规定好的一个部分,但是这又是司法实践必须解决的问题。如果《物权法》最终出台的时候还是这个样子,司法实践就必须提出自己解决的办法。


  

  1.专有权人的权利


  

  专有权包括所有权的一切权能,权利人对专有部分有完整的所有权,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权利人可以按照所有权的规则自由的处置,不受他人的干涉或者妨碍。对此,《物权法草案》已经做了规定。在这里规定的一个权利限制条款司法实践是必须注意的,这就是对专有权人处分权利的限制。所有权含有处分权,可以是事实上的处分权,使其不再存在。但是,对于区分所有建筑物不能行使这种事实上的处分权,不能说这房子不好就把它炸掉,因为这个房子并不是专有权人一个人的,而是共有的。所以,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专有权人在处分权上有限制,行使处分权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下面所说的,都是应当在司法实践中予以补充的:


  

  (1)转让、出租、出借、出典、抵押


  

  对专有权部分,可以转让、出租、出借、出典、抵押,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装饰,但在进行上述处分的时候,不得把专有部分与共有部分、共有部分中的应有部分以及基地部分中的应有部分相分离而为转移或设置负担。这些都是专有权人的权利。


  

  这一规则中包含三个方面的问题。第一,专有权人行使专有权,可以转让、出租、出典、出借、抵押;第二,对于自己所有的专有部分可以进行装饰、装修,不受他人的干预;第三,不得将专有部分与共有部分、共有部分中的应有部分以及基地部分中的应有部分相分离,单独进行转移或者设置负担。


  

  上述其中的第三部分所说的意思是:


  

  首先,是不能够将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相分离而为转移或者设置负担。专有权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单独性灵魂,共有权和成员权都必须跟随专有权共同命运,不能相分离,也不能单独转移或者设置负担。


  

  其次,共有部分中的应有部分是指区分所有权人在共有部分中自己所应当享有的那一部分。这里包括,一是区分所有权人在共有部分中潜在的共有份额,这个是不能分离,也不能单独设置负担和转让;二是区分所有建筑物中共有的部分中有一部分是专有使用的,比如车库,个人买的车位就是个人专有使用的,这个专有使用权和其他的共有就不一样,但是也不能与专有部分相分离,单独转移或者设置负担。


  

  再次,对于基地的应有部分,也不能与专有部分相分离,不能单独就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土地使用权单独转移或者设置负担。这样对专有权人的支配权进行理解,就比较准确了,司法实践中就有了明确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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