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基本内容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也就是它所包含的法律关系。这个法律关系在总的一个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律关系之下,包含如下几个法律关系:
1.整体的建筑物区分所有的关系
区分所有的建筑物是一个整体,是用这个共同的建筑物把全体区分所有人联系在一起,构成了一个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主体。在这个建筑物中,去掉专有的部分,其余的都是共有的,尤其是土地是共有的。只有建筑物的共有部分才把全体区分所有人联系成一个整体,形成一个组织,具有准民事主体的地位。正是业主大会这个整体集合其他区分所有人,构成了这个绝对权的法律关系,而这个特定业主大会之外的其他任何人都是这个区分所有权的义务人,与作为权利主体的全体区分所有权人构成权利义务关系。
2.具体的区分所有的法律关系
具体的区分所有法律关系表现为建筑物的区域所有,就是对建筑物的专有部分的区域所有,或者叫做区分所有。在整体建筑物里面,区分所有权人购买的就是一个具体的建筑空间,它是一个完整的所有权,与其他所有权没有什么不同,这个特定的建筑空间就是专有权人所有。这个法律关系一方面是专有权人作为绝对权的主体,与其他任何人构成所有权的法律关系;另一方面则专有权人与该建筑物中的其他区分所有权人构成区分所有权中的专有的法律关系。
3.区分所有人之间的相邻关系
正因为区分所有权人作为自己单独所有的专有部分的权利人,因此,与其他该建筑物中的区分所有权人构成了相邻不动产的相邻关系。凡是与特定的专有部分相邻的其他区分所有权人,相互之间都构成相邻关系。而且这种相邻关系具有特殊性。在一般的相邻关系中,基本上都是平面的相邻,无论土地还是建筑物,一般的都是平面相邻,土地相连是平面相邻,房屋相连也是平面相邻,即使是房屋是隔开的,但土地相邻的也是平面相邻。但是,区分所有建筑物中的相邻不同,是一个立体相邻,上下、左右、前后都可能构成相邻,因此,它的相邻关系更加复杂。
4.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共有关系。我强调区分所有权中的共有,通常强调它是一个“互有”,因为互有的共有是永久不可以分割的共有。之所以称其为互有,就是因为一般的共有权都是最终可以分割的,比如婚姻家庭中的夫妻共同财产是共有关系,但是在双方离婚或者一方死亡的时候,共有关系消灭,共有财产需要进行分割。而建筑物区分所有中的共有是不可分割的,是永远要保持的。所以,建筑物区分所有中的共有权就是互有权,它不是一般的共有。
三、针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专有权存在的问题所应采取的对策
针对《物权法草案》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专有权规定存在的问题,法院应当做好准备,在以下几个方面采取适当的司法对策。
(一)准确界定专有权的专有部分范围
专有权的客体即区分所有的专有部分的范围必须准确界定,否则无法确定专有部分与共有部分的界限。对此,应当借助学者的研究成果,作出准确界定。
王利明教授主持的《民法典?物权法编》学者建议稿对此是这样界定的:“前款所称专有部分,是指在构造上和使用上能够独立,并且可以单独作为所有权的标志。”梁慧星教授主持的学者建议稿是这样界定的:“前款所称专有部分,是指区分所有部分在构造上、使用上可以独立,并且可以单独作为建筑物标的部分。”在《物权法草案》的条文中,连着样的概括性的内容也没有。在界定专有部分的范围时,可以将这种主张作为基础,同时采取以下理论上的具体主张:
从理论上说,如何界定专有部分,有五种主张。
1.“壁心说”
壁心说认为,区分所有权中专有权的权利界限在“壁心”,即墙壁、地板和天花板的中心。壁心说有一定的道理,就是权利界限清晰,但是缺点是没有注意共有墙应当是共有的,如果一家一半,自己的那一半可以自由处分,就无法解决建筑物的维护问题。
2.“空间说”
空间说认为,购买建筑物就是购买建筑空间,是四壁以及上下楼板包围的空间。买房就是要住在这个空间里面活动,遮风挡雨,给你隐私空间和安宁环境。因此,空间的边界就到墙壁的表面,权利的边界也就到墙壁的表面。这个观点也有不当之处,就在于没有物质实体确定权利的边界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