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的公民基本权利与私法人格权
杨立新
【关键词】
宪法;公民基本权利;私法人格权
【全文】
关于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与私法上的人格权规定的基本关系问题,是值得研究的重要问题。在宪法领域,宪法学者对此进行了详细的研究,在民法学界对这个问题也在进行认真的研究。这些关系问题涉及到对国民的人格地位和人格权的保护,因此,还应当进行更为详细的讨论和研究,以增进人民的福祉。
依我所见,研究这个问题主要涉及到以下四个方面。
一、宪法基本权利与私法人格权的一般发展趋势
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是公民享有的公权利,是宪法保障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在这些权利中,有些是政治权利,例如言论自由、游行集会自由等;有些是具有民事权利性质的权利,例如人格尊严、人身自由权等。公民的政治权利,除了宪法的规定之外,其他的交由公法进行具体的规定,例如游行结社的权利,就有游行示威法进行具体的规定。而公民具有民事权利性质的权利,则由私法也就是民法进行具体的规定,因此就有了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的民法规定。
从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与私法人格权的一般发展趋势而言,从总体上说,私法人格权的发生早于宪法权利,但是,私法人格权的最终的发展壮大,则依靠宪法的公民基本权利的发展而发展。
在历史上,最早的权利保护,尽管是一种最为简单的或者朴素的权利保护,就是对生命权和健康权的保护。在最早的古代成文法时期,就有对生命权和健康权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