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女儿遭父打 无碍探望权
――女儿请求中止父亲探望权被驳回案
河南省郑州市的郭一今年16岁,就读于某职业技术学院。2001年3月,郭一的父、母亲协议离婚,约定郭一随其母共同生活,郭父每周六探视郭一一次。2005年7月初,郭父探视郭一,在陪其练习体操时,认为郭一不珍惜锻炼的机会而加以批评,郭一对郭父进行顶撞,郭父一时性急打了郭一,致郭一肩部软组织损伤。郭一为此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被告郭父中止对郭一的探望权。庭审中,郭父辩称,我很爱郭一,但关爱她的方式不对,以后不会再发生打郭一的事情了,做一个好的父亲,不同意中止对原告的探望权。郑州市金水区法院认为,被告对原告采取打骂的教育方法是不妥当和不理智的,应予以改正。被告平时对原告关爱有加,在探望原告期间,一时性急动手责打,也系出于好意,事出有因,事后也深表悔意,并当庭向原告表示道歉,因此,尚未达到应中止探望权的程度,故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点评
探望权是谁的权利?我看是亲权人的权利。在探望权的问题上,其归属应当是亲权的内容,是亲权人对于未成年子女由于夫妻离婚而形成一方对未成年子女进行监护,另一方无法实施监护时,由无法实施监护的父或母对未成年子女进行探望的权利。因此,这个权利一方面是针对离婚后的父或母的,实施监护的一方父或母应当准许未实施监护的一方父或母对未成年子女进行探视;另一方面,是针对未成年子女的,是对未成年子女进行探望的权利。
正是由于这样,尽管《婚姻法》第38条在规定探望权时,规定了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而没有规定中止探望权的请求权人,但是应当明确的是,该请求权人一是对方的父或母,一是未成年子女本人。因此,本案的原告作为被监护的未成年子女有权提出这一请求。
应当看到的是,未成年子女对于没有直接抚养自己的父或母的苦心应当予以体谅,即使有时候做法欠妥,甚至有一定程度的违法,但都是出于爱心。未成年子女不应当一时气愤就向法院提出这样的请求,与深爱自己的父亲对簿公堂,使父女之间的亲情受到损害。我倒是赞赏这位父亲,能够对着自己的子女在法庭上认错并向其赔礼道歉,是难得的坦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