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伦理、道德、观念的冲突与法律协调(下)

  

  点评


  

  看了本案的法官判决,觉得很解恨,此等不仁不义的父亲,应当受到谴责。


  

  无论是婚生子女还是非婚生子女,都有同等的权利,任何人都不得虐待和遗弃。既然男女同居生育了子女,不论你是同意还是不同意,对于自己的子女都必须尽到义务,而不能把抚育的责任推给对方。不尽义务,就是遗弃,应当依照法律承担法律责任。


  

  不过,我觉得本案解决问题还是没有彻底,这就是没有作出强制认领的判决。对于不认领自己子女的父母,尤其是父亲,应当判决其强制认领,确认其亲子关系,承担父亲的法定义务,在此基础上,才能够确定其承担义务的基础。当然,我国《婚姻法》还没有明文规定,存在法律漏洞,应当加以补充,但是按照“有法律依法律,无法律依习惯,无习惯依法理”的司法原则,应当依据法理确定本案被告对非婚生子女的认领。


  

  12.“电刑”教子 违法应罚


  

  ――父亲出于善意严刑惩罚子女致伤案


  

  小伟四岁时父母离婚,跟随父亲生活。自2004年起,父亲宋平开始对小伟严加管束,起初是棍棒相向,后来严重到用电针刺,给小伟身上留下多处伤痕。为掌握小伟的一举一动,宋平还安装了监视系统。2004年7月25日,宋平为严厉管束,又发明了一套“电刑”设备,用绳子捆绑住小伟的双手,用铁丝捆绑住双腿,通上电流进行电击,致使全身深三度电烫伤,双小腿骨头外露,不得不住院治疗。案件发生后,在当地引起强烈反响,公安部门以宋平涉嫌故意伤害对其监视居住,尚未处理。儿子住院治疗后,围绕支付治疗费用问题父母发生纠纷,母亲汤某一纸诉状将宋某告上法庭。山东烟台芝罘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宋平用暴力方法教育孩子,造成孩子受伤,违反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对此应负全部责任,判决宋平偿付汤某垫付的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费用。面对法律的裁判,宋平竟然还认为自己是世界上最伟大的父亲,理由是在自己的严刑逼迫下,儿子的学习成绩在不断进步。


  

  点评


  

  典型的家庭暴力!极端的令人发指!


  

  面对自己的子女,竟然能够想出如此残忍的家庭暴力手段,谁敢说国人没有想象力和创造性?更加令人震惊的是,发明“电刑”残害儿子的父亲竟然说自己是世界上最伟大的父亲?!


  

  在亲属法和身份权法的领域中,曾经深入讨论过父母是否有惩戒权的问题,绝大多数人都认为惩戒权是残忍的权利,对子女实施惩戒就是家庭暴力。我曾经主张适度的惩戒权,但是最终也接受了多数人的意见,反对惩戒权的主张,但是主张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管教权,这是亲权的内容,是亲权人对未成年子女的成长施以必要管理、教育的权利。《婚姻法》第23条规定:“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这就是根据。但是,任何管理和教育都不得施以暴力,任何施以暴力的行为都构成家庭暴力,都是法律所反对的。对于未成年子女,溺爱是不对的,现在的社会现实是这样的倾向为主;但是,实施家庭暴力,残害儿童,尽管其出发点可能是好的,但是已经触犯了法律,行为人不仅要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还要承担刑事责任,对其必须予以刑罚惩罚。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