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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道德、观念的冲突与法律协调(上)

  

  我也曾怀疑过存在婚姻关系的配偶双方之间争议侵权赔偿的可行性,但是仔细考虑,这样做确有意义,那就是保护权利,主张正义,保护弱者一方。即使是在共同财产中支付赔偿金,也是应当的,因为获得的赔偿金可以作为受害一方的个人财产。


  

  6.香火协议荒诞无稽


  

  ――婆婆与丧偶儿媳签订“香火协议”妨害行使生育权案


  

  赵婆婆早年丧夫,其儿子赵宏又于2005年2月3日因交通事故身亡。其儿媳陈某在承受失去丈夫的巨大痛苦的同时,被医生告知已怀有两个月的身孕。这一喜讯给赵婆婆带来了些许安慰,由于担心儿媳陈某会将孩子“做掉”,遂与儿媳签订了一份“香火协议”,陈某保证将孩子生下来,如有违约,自己愿意承担5万元的违约金。后来,陈某不想生下孩子增添麻烦,便瞒着婆婆于2月26日人工流产。赵婆婆一气之下将陈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违约金5万元。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认为,法律明确规定保护妇女的生育权,原、被告之间签订的“香火协议”违反了这一强制性规定,因而是无效的。陈某人工流产行为是其合法行使生育权的表现,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予以驳回。


  

  点评


  

  本案是非自然明白,法官在判决中陈述的两点理由并无不当。我对本案的想法有三点:


  

  第一,所谓的“香火协议”,实在是荒诞不经,懂法的人不应当签订这样低档次的无聊协议。


  

  第二,对于生育权,这些年来争议较大,最主要的争议在于男女双方是否生育权平等,在此自有双方协议的原则作为基本规则。本案确认儿媳的生育权,也有道理。


  

  第三,本案依法应当保护儿媳的生育权,但是儿媳如果能够体谅婆婆的苦心,牺牲自己的一点利益,为婆婆生下孙子,大概会得到更多人的同情,因为这样的伦理乃人情所系。不知我的愚见他人苟同乎?


  

  7.实施“冷暴力”应付扶养费


  

  ――夫妻拒绝履行抚养义务主张冷暴力纠纷案


  

  1966年,张文与杨平结为夫妻,先后生育3个子女。1996年7月,一直在老家宣相夫教子的杨平与退休在家的张文发生争执,张文一怒之下离家分居生活,处于“冷战”状态,互不来往。2005年年初,杨平生活陷入窘境,无奈之下将张文告上法庭,要求从4月起,张文每月给付扶养费406.5元。宣威市法院审理认为,夫妻双方有法定的扶养义务,现杨平无生活来源且体弱多病,而张文有固定的退休工资,有相应的负担能力,应从每月退休金中支付一定扶养费给杨平,遂判决张文每月给付300元。一审判决后,张文以3个孩子有赡养能力、杨平有土地耕种等理由上诉,曲靖中级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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