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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道德、观念的冲突与法律协调(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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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财产一体,婚后所得共同,是基本的婚姻财产关系,但是并不妨碍夫妻双方约定其他夫妻财产制。很多夫妻在结婚时采取夫妻财产AA制,既是个性的体现,也是法律所准许的。


  

  本案的法官对本案的判决是完全有道理的。但是,本案也提出几个问题:


  

  一是夫妻约定财产制,法律没有规定要进行登记,这是一个漏洞,本案由于有双方的文字协议,还好办,如果没有协议,发生争议之后,就很难办了。


  

  二是夫妻约定财产制没有登记,就无法对抗第三人,与第三人出现纠纷,要么造成自己的损失,要么造成第三人的损害,都有问题。


  

  三是一旦约定夫妻财产AA制,是不是夫妻离婚后就都没有相互扶助的义务了?我看难说。本案之所以没有判决支持女方的要求,是因为法官确认女方有生活能力;如果女方确实没有生活来源,要求对方扶助,法律也应当予以支持。


  

  对于以上三个问题,制定民法典的亲属法时都应当考虑到。


  

  4.同居渐多势在立法


  

  ――事实婚姻当事人争议丈夫死亡赔偿金案


  

  村民朱某在河南省做工程期间与段某相识,1993年2月两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但未领取结婚证,同年12月26日生长女朱婉雪,1999年4月26日生次女朱婉霞(未申报户口)。2004年11月26日,朱某在施工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死亡,施工方与死者亲属代表协商达成协议,由施工方赔偿朱某10.4万元。该款经死者家属同意交由所在的居委会保管,在支出了丧葬费等费用后,尚余8.7万元。段某多次要求依法分割该赔偿金,但其婆婆却认为段某与儿子朱某是同居关系,不是夫妻关系,且户口本上没有朱婉霞的名字,不承认次女朱婉霞是段某与朱某所生,不愿分割赔偿金。2005年10月19日,段某状告婆婆,要求依法分割其丈夫死亡赔偿金。江苏省沛县法院认为,段某与朱某是在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前同居的,且同居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故认定其事实婚姻成立。对次女朱婉霞是否是段某亲生,其婆婆虽有异议,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且在限期内也未申请鉴定,又是在段某与朱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应认定是其双方的子女。法院判决段某母女三人应分得朱某的死亡赔偿金及被抚养人生活费计461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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