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题为“固有权力及条约解释”。作者指出,国际法官的核心活动,是依据其管辖权解释国际法规则,并通过将规则适用于某一争端的具体事实,作出具有法律约束力和终局的裁决。具体而言,法官的权力一般包括四个方面:确定管辖权,决定是否受理案件,解释和适用程序法以促进实体争议的解决,解释和适用实体法以解决争议。上诉机构的固有权力也不例外。
上诉机构解释条约,经常不是从条约语言开始,而是从先前对相似或不同条款的解释开始。上诉机构仅仅是对先前解释进行确认或加以区别,或者将此解释转用到当前的争端并进一步将条约的含义具体化。因此,对协定的解释日益成熟,必要是作了修正而更加完善。上诉机构曾表示,如果有很强的理由,会重新审查其解释。
上诉机构曾指出,基于正当程序的要求,成员有权知道裁决的理由,并且认为正当程序乃争端解决程序的公正和有秩序运行所必需。第一代上诉机构成员就创设了对裁决理由的期待;他们将条约解释的原则作为保护和发展司法权力的工具。有人认为,上诉机构将自己看作体制的扞卫者,而不仅仅是解决具体争端。上诉机构对其司法职能越来越自信。上诉机构曾经指出,《争端解决谅解》第12条第7款要求专家组裁决说明裁决的基本道理(basic rationale),就是为专家组裁决设定了最低的说理标准,即专家组必须列出足以证明其裁决的解释和理由。作者提到,裁决中的说理部分有助于成员遵守和执行裁决,并且更好地决定是否上诉。
第二部分是“WTO上诉机构解释条约的做法”。
第六章题为“对WTO协议的上下文解释”。作者指出,所有解释都要结合上下文。本章的内容包括:《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所指“上下文”的含义与功能;上诉机构实践中“上下文”的含义与功能,将“通常意义”情景化,交叉援引的技巧,与条约缔结相关的上下文,条约的“宗旨与目的”,其他外在因素(贸易谈判与WTO委员会,补充条款,科学知识,学术文章,商业和贸易做法等);案件事实的上下文。作者提到,上诉机构解释条约时有一个假定,即推定条约文本反映了通情达理的WTO成员的意图,而《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则要求解释条约者确定缔约方的共同意图;由于上诉机构经常查字典以确定某一条款的“通常意义”,以至于人们戏称The Shorter Oxford English Dictionary已经成了WTO协定,而上诉机构偏好这部词典,可能是为了保持一致性、该词典提供了多种词汇选择,并且可能该词典的定义符合条约语言的通常意义;“宗旨与目的”(object and purpose)是单一概念,但严格说来,“宗旨”是指条约的内容,而“目的”则是条约为什么要有这个内容。作者发现了一个新的趋势,即上诉机构裁决中的推理程序不再每一步都援引《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从形式主义转向非形式化。
前文第二章提及了“非法典化原则”,包括有效解释原则。第七章则专门就这个问题进行了探讨。作者认为,有效性原则是条约解释的基本原则。上诉机构称,解释者不得随意解读,使得条约的整个条款或段落成为多余或无用;解释者的任务是对条约的所有条款赋予含义。作者指出,有效解释原则能够影响对“通常意义”的选择,能够确保条约解释的连续性和统一性,并且有助于找到条约的价值。
第八章是“WTO条约解释的其他事项”。作者发现,上诉机构不会主动考虑《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2条和第33条所指的解释的辅助方法、其他语言文本、嗣后惯例和特殊含义;这些解释原则与上诉机构认为必须考虑的上下文原则和有效解释原则是不同的。
第九章题为“其他国际法背景下的WTO条约解释”。《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第3款c项要求,在解释条约时要考虑相关的国际法规则。作者提及,协调解释原则意味着解读条约时,要与广泛的国际习惯法和条约法保持协调一致。上诉机构曾经将其他国际法的规则和原则视为上下文以确保条约制度的有效性,将其作为缔约时的情形,或者作为嗣后惯例以确定特殊含义。上诉机构还援引过其他国际法庭对国际法的解释。
在本书的前言和结论部分,作者认为,上诉机构创造了有史以来最为密集的条约解释实践,对一般国际法条约解释的理解和发展作出了贡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只是将一些基本原则法典化了,反映了逻辑与顺序原则,其意图并非剥夺解释者考虑其他方法的自由,而上诉机构也使用了非法典化的原则。作者最后总结道:对于需要解释的问题,正确答案也许不止一个,但法官都要提供一个确定的法律答案;上诉机构同意,每个法律问题都有一个法律答案(for every legal question there is a legal answer),而答案就在WTO协议文本中,也可能在其他国际法之中;上诉机构解释条约,需要在153个成员间保持权力平衡,同时维护其自身以及WTO的一致性,而这两个目标并不一定总能得到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