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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上诉机构的条约解释

  

  从这个裁决,我们看到了在协议条款没有明示的情况下,上诉机构是如何高屋建瓴,想方设法挖掘出协议的精神和内容,“依照国际公法的习惯解释规则澄清协议的规定”,[7]不仅有效解决了争端,而且维护了公正,增强了成员对于多边贸易体制的信心。


  

  注:本文撰写,受附录所述之专着启发良多。


  

  附录:简介《WTO上诉机构的条约解释》(Treaty Interpretation by the WTO Appellate Body, Isabelle Van Damme,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9)


  

  这是一部专门介绍和分析WTO上诉机构解释条约实践的专着。WTO在短短14年时间里的100多个裁决,以及作者的国际法理论功底,使得本书视野开阔、信息量大,读之令人对WTO上诉机构这个“终审法院”的审判思路,有了比较清晰的理解。


  

  本书主要内容分为九章两大部分。


  

  第一部分是“关于WTO争端解决和条约解释的基本原则和概念”。


  

  第一章是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概述。WTO《争端解决谅解》第3条第2款规定:争端解决机制在为多边贸易体制提供安全性和可预见性方面是一个核心因素,其作用在于维护成员的权利和义务,依照国际公法的习惯解释规则澄清协议的规定,但不得增加或减少成员的权利或义务。作者发现,目前WTO法的非常高调。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澄清了WTO法的含义,其实践已经进入国际经济法的其他领域和普通国际法的领域。毋庸置疑,WTO争端解决机制,特别是上诉机构已经成为具有历史性全球业绩的国际法庭,而上诉机构的主要职责,就是解释条约。上诉机构已经成功地制造出一系列WTO法的解释。由于没有严格的“遵循先例”原则,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解释都是针对个案的,但先例是起到适当作用的,许多关于实体和程序的解释,都在随后的争端解决报告中得到了遵循。作者还发现,争端解决对贸易谈判的影响正在日益显现,即有助于确定谈判的议题、使得谈判深入,或者使得谈判更为艰难。


  

  第二章题为“条约解释的原则:含义及功能”。作者认为,1945年以来,国际条约大量增加,但条约法却相对稳定,其中就包括《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因此人们就开始议论《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是否足以应对国际法的扩张和多样化,还有人质疑该公约的解释原则是否能够解释新型条约。


  

  条约条款是语言,需要将其含义适用于具体事实,而达致其含义的过程就是解释。解释先于适用。在将条款适用于措施或做法之前,涉及给予抽象的条款以含义,然后使得此含义相关并具体。因此,解释原则被称为“法院的软件”。关于如何解释条约,大致分为三派:“文本派”、“缔约意图派”和“条约宗旨与目的派”,着重点各有不同。条约解释原则,可以分为“法典化原则”(主要是《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和第32条明确提及的原则)和“非法典化原则”(例如有效解释原则和禁止滥用解释原则)。条约解释中还有一个解释时间的问题,即是按照缔约时还是适用时的的概念理解。


  

  WTO上诉机构解释条约时,以《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为依据,但又并非拘泥于此,而在运用第31条时,采取的是“综合”(holistic)手段,即综合考虑这些方法,而非对这些方法设定先后顺序。上诉机构认为,条约解释的目的,是确定当事方的共同意图。此处,作者还讨论了所谓的“限制性解释”(从轻解释)原则和“合法期待”原则。


  

  第三章题为“WTO争端解决条约解释的对象”。作者发现,上诉机构解释的范围,涉及协议的条款、补充条款和脚注,减让表的附表和解释,谅解,解释性注释,加入议定书,被引入WTO的其他国际法律文件(例如《洛美公约》),甚至还包括成员国的国内立法。作者重点分析了减让表的解释问题,还讨论了所谓的“宪法性理论”对条约解释的影响。


  

  条约条款中没有提及某一概念,这种现象应如何解释?这个问题应当属于本章讨论的范围,但鉴于这个问题的复杂性,作者设专章进行研究,即第四章“对WTO协定中沉默(silence)的解释”。作者反复提到了概念缺失的原因,包括条约乃谈判形成的政治妥协,谈判者可能故意想限制条约的范围而没有提及某些事项,也可能故意想留给今后的谈判解决,还可能出于疏漏或认为不必明示。在这种情况下,条约解释就属于填补空白(gap filling),其方法有:使用习惯国际法和一般原则,使用惯例,使用交叉援引,使用有效性原则,使用宗旨和目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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