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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法典制定的回顾与展望

  

  我们认为,未来民法典应当以法律关系为中心来构建,主要理由在于:一方面,法律关系是对社会生活现象的高度抽象和全面概括。“法书万卷,法典千条,头绪纷繁,莫可究诘,然一言以蔽之,其所研究和所规定者,不外法律关系而已。”[16]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17]是对社会生活关系的一种法律归纳和抽象,反映了社会关系的一些共同特征。另一方面,法律关系是对民法规范逻辑化和体系化的基础。法律关系编排方式被大多数学者认为是科学的编排方式,民法的诸制度都是围绕民事法律关系而展开的,法律关系包含主体、客体、内容三项要素,三项要素可以完整覆盖民法典的各项内容。还要看到,法律关系编排方法适应了民法发展的需要。民事关系纷繁复杂,但是把握住了民事法律关系的脉络,就把握住了民事关系的核心。具体来说,以法律关系为中心来构建民法典,民法典应当首先设立总则,总则之中应当包括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即主体、客体、法律行为、责任。民法典的分则以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民事权利)为中心展开,分则部分包括:人格权、亲属法、继承法、物权、债权总则和合同法、侵权责任法。


  

  按照此种体系来整合我国现行法律,我们建议民法典的制定应当从如下几个方面着手:第一,关于民法典总则。我们建议,应当通过对《民法通则》进行修改补充,未来将其改造为民法典的总则。民法通则虽然不是以法典形式颁布,但其调整的都是基本的民事制度和民事权利;尤其是《民法通则》基本涵盖了所有民法典总则的内容,只不过基于现实需要在其中增加了部分民法分则的内容(如所有权、债权)。在某种意义上它的确发挥了民法典的部分功能,并且其大部分内容仍然可以适用我国的现实情况。因此,应该对其进行进一步的修改和整理,将其纳入到民法典的相应部分。[18]


  

  第二,对于《合同法》、《物权法》、《婚姻法》、《继承法》等民事法律,以及将要制定的侵权责任法,在制定民法典的时候,应当对其进行进一步完善和整合,统一纳入民法典之中并分别形成民法典分则的各编。这是因为,民法法典化的制定本身是分阶段和分步骤地进行,合同法物权法的制定,也是制定民法典的战略安排,所以,在民法典制定之时,首先应当保持其体系完整性。例如,民法典制定之时,我们有必要制定债权总则,但债权总则的制定不应当影响合同法体系的完整性。从立法的现状来看,我国合同法的内容已经比较完备,该法的总则部分已经体系化,且内容非常充实。多年的适用已经证明,其是较为科学和合理的。为了尽可能地降低立法和司法成本,保持法律的安全性和稳定性,即使构建了债权总则,合同法总则不应当作大幅调整,原则上应当保持合同法总则既有的制度和规则。


  

  虽然上述现行法律应当纳入到民法典之中,但是,民法典的制定是法典编纂的过程,强调体系化和逻辑性,所以,在最终完成民法典编纂之时,还应当对各部法律进行适当的修改,而不能简单地、原封不动地纳入。因为这些法律在制定时,重视每一个部分的体系性与完整性,但是并没有按照民法典的体系来进行系统的设计。例如,合同法制定时,将代理、行纪等内容都规定在其中,忽略了与民法总则之间的协调。再如,物权法关于保护物权的请求权的规定中,既包括了物权请求权,也包括了侵权的请求权等,忽视了与侵权法的协调。这就有必要根据民法典体系进行整合,尤其需要指出的是,关于《担保法》如何纳入民法典的问题,需要进行探讨。物权法已经对《担保法》的诸多内容做了较大的修改与完善。《担保法》与物权法的内容不一致的,其内容当然废止。因此,在将来制定我国民法典的时候,需要重新构建我国民法典的体系,按照民法典的体系,将既有的《担保法》的内容一分为二,将物的担保纳入到物权法的内容,而将人的担保纳入到债权的范畴,然后废止《担保法》,鉴于担保物权的大部分内容已为《物权法》所替代,因此,它只有部分条款尚在发挥作用;因此,在未来,它只能部分地纳入到民法典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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