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作为民法典编纂重要步骤的《物权法》的制定
自2002年《民法典草案》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审议以后,立法机关决定对民法典采取分阶段、分步骤制定的方式,而首先进行的是《物权法》的制定。之所以采取分段制定民法典的方式,其原因在于:一方面,无论是理论的准备,还是立法力量的配备,采取一步到位的方式都不现实。另一方面,根据民法典所包含的不同部门法的发展成熟程度,而在不同阶段先后制定不同部门的法律,这样使得法律具有更强的针对性和更高的成熟程度。在不同阶段制定不同的部门法律,也有助于法律本身的不断完善,因为后制定的法律可以充分吸取先制定的法律的经验与教训,从而使其更加完善。显然,这是一种十分务实的作法,尤其适合于我们的现阶段国情。由于我国处于快速的社会转型时期,转型时期国家的民法典的制定都负载着重构社会新规则、新秩序的历史使命。[4]但由于社会变化的节奏十分迅速,对于实践的总结与提升往往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在这样的情况下,采取分步骤制定是十分明智的选择。这使得我们可以将精力集中于现阶段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
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高票通过《物权法》,这是我国法制建设中的一个大事,是我国推进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步骤,在法治进程中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它的颁行必将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产生深远影响。物权法是我国分阶段、分步骤编纂民法典的一个重要部分,物权法自1993年开始启动立法程序,历时13年,经历了8次立法审议,最终得以高票通过,可谓来之不易。
《物权法》是我国分阶段、分步骤制定民法典思路的体现,其所确立的体例、制度、规则、价值等也会对我国民法典体系的构建产生重要影响。具体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
第一,《物权法》的制定使民法典的体系更为明晰。一方面,《物权法》体现了物权与债权相区分、物权法独立成编的思想。例如,我国《物权法》没有按照《担保法》的体系设计,而是将担保分为人保和物保,将物保纳入担保法之中,人保纳入债法中的保证合同。这本身就是尝试构建民法典体系。因为我国《担保法》在制定时并没有按照体系化思想来构建,而只是针对担保这一事项进行的立法,主要是从担保主债权履行的法律效果来考虑的。既然采“物权法”的概念,就意味着,它是与“债权法”相对应的。因此,我国民法典就有必要包括债权法编。还应当看到,《物权法》第一次在法律上明确了物权请求权和占有保护请求权,这就明确了与侵权责任请求权的区分,同时,也构建了完整的请求权体系。另一方面,《物权法》为未来民法典各编的陆续出台提供了空间。《物权法》并没有规定物权主体、取得时效、物的概念等,这表明其是要留待民法典总则来规定,也表明其是在民法典体系构建的思想指导下制定的。《物权法》并没有规定物权的合意,更没有规定物权行为制度,其对物权行为理论的否认态度,结束了长期以来对于物权行为理论的争议。这使得我国法律行为制度中不可能包含物权行为,也使得法律行为制度的适用范围被限定为债权行为、婚姻行为和遗嘱行为等。《物权法》的立场不仅有助于实现法典化的目标之一——简化,而且有助于为法官和当事人提供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