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法典制定的回顾与展望
王利明
【摘要】新中国成立后曾进行过三次民法典编纂的尝试,1986 年通过的《
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立法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其所确立的体系与制度也为我国未来民法典体系的构建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我国《
物权法》的颁行和《侵权责任法》的制定,是民法典编纂的重要步骤;民法典的制定,应当立足于中国实际,总结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经验,反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客观需要,同时也要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和优秀的法律文化,并在借鉴的基础上有所创新和发展。我国未来民法典内容和体系的构建,应当以法律关系为“中心轴”来构建,总则之中应当包括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即主体、客体、法律行为、责任;分则应以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民事权利为中心展开,包括人格权、亲属法、
继承法、物权、债权总则和
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几编。
【关键词】民法典;
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典的体系
【全文】
一、新中国民法典编纂的历史进程
中国古代具有制定成文法典的传统。自清末变法以来,我国又借鉴近代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典化经验,开始编纂一系列的法典,民法典就是其中之一。自1929年至1931年,国民党政府先后颁布了民法典各编,最终完成近代意义上的民法典的编纂。
新中国建立以后,立法机关曾几次推动民法典的制定,以实现我国民事立法的系统化。195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专门的班子开始民法典起草工作,于1956年12月,完成民法草案,该草案主要借鉴了前苏联的民事立法经验,分为总则、所有权、债、继承四编,共525条。但在该草案完成后,由于1957年的反右派斗争和1958年的大跃进等政治运动,致使民法的起草工作被迫中断。1962年,中共中央开始纠正经济工作中的左倾错误,对国民经济采取了“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政策,根据毛泽东主席发出的“不仅刑法要,民法也需要”的指示,全国人大组成专门的班子,负责民法的起草工作,1964年7月完成了民法第二次草案。草案共包括:总则、所有权和财产流转三编,共262条。此后,由于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和文革的到来,民法的起草工作再次夭折。文革结束以后,中共中央召开了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始纠正左倾错误,并实行改革开放政策。1979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始第三次民法典的起草工作。经过3年努力,于1982年5月先后草拟了四个民法草案,其中第四个草案也就是现在通常所说的“民法典第四稿”,共分为八编,465条。但由于当时我国刚刚开始实行改革开放,市场经济体制尚未形成,社会关系处于转型期,尚不稳定,这就导致该草案在当时很难通过。
1986年的《民法通则》是我国第一部调整民事关系的基本法律。它是我国民事立法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其颁布实施,是完善市场经济法制、建立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的重大步骤。《民法通则》为民法典体系的构建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主要表现在:
1.制度的构建。《民法通则》为改革开放与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民事法律的基本框架。作为新中国第一部民事基本法,《民法通则》虽然不是传统民法典的总则,更不是一部民法典,但它是一部基本的民事法律。所谓“通则”,顾名思义,就是把要那些贯通总则和分则,作为基本法和特别法的共同原则和规范集中起来,自成一体。《民法通则》既是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同时也为我国民事审判工作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它的诞生标志着我国民事立法进入了完善化、系统化阶段,为我国社会主义民法典的出世奠定了基础、开辟了道路,也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奠定了制度的基础[1]。
2.初步奠定了民法典的体系结构。《民法通则》不仅确定了民法的基本内容、原则以及基本制度,而且确立了我国民事立法的基本体系。这表现在:第一,《民法通则》第2条界定了民法的调整对象,区分了民法与经济法的关系。第二,《民法通则》确定了民商合一的体例,确立了我国民商事立法的民商合一体例。尤其是《民法通则》确定了民法的平等、等价有偿、公平等原则,从而确定了民法调整社会关系的基本方法。第三,体系的构建。《民法通则》第一章至第四章、第六章分别规定了“基本原则”、“公民”、“法人”、“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民事责任”,这些部分基本上概括了民法典总则编的内容;而第五章对民事权利所作的列举性规定,基本奠定了未来民法典的分则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