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让与合同的特性之一是无需让与人有形履行合同,让与合同约定的债权移转的时间点届至,该债权就立即移转给受让人。于是,二份让与合同中哪份合同约定的债权移转的时间点早,债权就由该合同中的受让人取得。
如果债务人只收到了一份让与通知,其中所指受让人正是实际拥有债权的受让人,那么,债务人有义务向该受让人清偿,若向另一位受让人履行属于非债清偿,债务人的债务并不因此而消灭,非债权拥有者的受让人承担不当得利返还的义务。如果债务人只收到了一份让与通知,其中所指受让人并未实际取得债权,按照表见让与的规则处理,不再赘言。
如果债务人收到了二份让与通知,每份通知所指受让人不一致,处理规则如同上文(1)中所言,不再赘述。
五、未来债权的二重让与
由于未来债权作为让与的标的物场合,让与合同(I)成立并生效之时,作为标的物的债权同样并未移转给受让人(I),债权人和受让人(II)签订让与合同(II),非属无权处分,于是,让与合同(I)和让与合同(II)均为有效。但由于只有一个标的物,结果是一份让与合同得以实现,该合同的受让人取得债权;另一份让与合同成为不能履行,由违约责任制度解决问题,该合同的受让人有权请求让与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由于债权让与无需有形的履行行为,未来债权变为现存债权的时间点,若早于二份让与约定的债权移转时间点,则二份让与合同中哪份合同约定的债权移转的时间点早,债权就由该合同中的受让人取得;未来债权变为现存债权的时间点,若晚于二份让与合同约定的债权移转的时间点,或在二份让与合同约定的债权移转的时间点之间,则债权归属于哪个受让人,取决于让与人的意思表示。如果让与人明确表示了该债权归属于哪个受让人,则依其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最好是让与人直接向受让人表示,通知债务人向哪个受让人清偿亦可。
如果债务人只收到了一份让与通知,其中所指受让人正是实际拥有债权的受让人,那么,债务人有义务向该受让人清偿;若向另一位受让人履行则构成非债清偿,债务人的债务并不因此而消灭,非债权拥有者的受让人承担不当得利返还的义务。如果债务人只收到了一份让与通知,其中所指受让人并未实际取得债权,按照表见让与的规则处理,不再赘言。如果债务人收到了二份让与通知,每份通知所指受让人不一致,处理规则如同上文(1)中所言,不再赘述。
六、债权打包让与
债权打包让与合同为无名合同,对此,可有如下两种方案:
第一种处理方案:将打包的债权拆包,就每一项债权专门成立一个债权让与,分别赋予其法律效力。
这种方案的优点在于,它符合债权让与的传统意义,符合《合同法》规定的债权让与的模式,符合法解释学关于非典型合同适用法律的规则。同时有其缺点,那就是它不符合当事人的原意,违反了意思自治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