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立法机关正在制定中国民法典,在已经起草的民法典人格权法编中,已经明确规定公民享有隐私权,其私人信息、私人活动、私人空间以及个人生活安宁都属于隐私权保护的范围。如果这一规定最终写进民法典中,那么我国关于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制度就将最终得到完善。
三、应当纠正对我国隐私权保护立法存在的误解,使民事主体的隐私权能够得到更好的保护
在我国现行的司法实践以及社会生活中,关于对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存在的主要误解是:第一,不承认我国立法保护民事主体的隐私权,起码法律对男子的隐私权没有明确规定。第二,对隐私权的保护的范围不明确,不知道究竟应当保护哪些隐私范围。第三,对于隐私权的具体内容,强调必须要有明确规定,否则就无法进行保护,例如涉及到网络隐私权以及个人数据信息等,由于法律没有规定,就认为我们对网络隐私权和数据信息都无法进行保护,无法认为私自搜集、出卖他人手机号码的行为是侵害隐私权的行为。
(一)我国目前关于隐私权保护的立法司法基本完备
经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我国法律对隐私权的保护是确有根据的。这不仅是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公布了对隐私利益予以直接保护的司法解释,而且2005年《妇女权益保障法》专门规定了关于隐私权的法律条文。尽管这个法律规定的是妇女享有隐私权,但是推而论之,既然妇女享有隐私权,那么男人无论如何也当然享有这一权利。这是不言而喻的。现在很多法官甚至一些法学研究工作者,动辄在媒体上发表我国法律没有规定隐私权的言论。这种说法是毫无根据的,是不负责任的。应当看到,我国关于隐私权的立法经历了20多年的发展,是基本完备的,适用这样的法律规定能够保护好公民的隐私权。
(二)我国隐私权保护的范围是明确的、肯定的
很多人认为,我国尽管有对隐私权保护的一般性立法和司法解释,但对于隐私权的具体保护内容并没有明确规定,因此无法保护好隐私权。这种理解同样是不正确的。
在我国的立法和司法解释上,确实没有对隐私权的内容进行明确规定。但是,对一个权利的具体内容,法律并没有必须做出明确规定的必要。在更多的场合,对于权利具体内容的解读和解释,所依靠的是法理和判例。例如,我国台湾在1999年修订民法债权编时,增设了关于隐私权保护的规定,但它也没有规定隐私权的具体内容,在司法实践中并没有人指责它没有规定隐私权的具体内容,因此而对隐私权无法全面保护。我国法理明确认为,隐私权所保护的内容,就是与公共利益无关的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同时,在起草民法典草案时,立法机关起草了隐私权保护的范围包括私人信息、私人活动、私人空间和个人生活安宁的条文。尽管它不是立法,但具有极高的权威性。有了这些法理阐释以及立法草案的参考,我们还能够说我国的隐私权保护范围不明确吗?显然不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