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私权的发展与我国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杨立新
【关键词】隐私权;发展;法律保护
【全文】
在中央电视台今年的“3•15”晚会上,曝光了某传媒非法搜集了两亿人的手机号码,他们随时可以给这两亿人发送垃圾广告短信。面对如此情节严重的侵害隐私权的行为,很多人慨叹我国对于隐私权立法不完善,致使不能对如此严重的侵权行为依法追究侵权责任。这样的说法是真实、正确的吗?不是!本文就是要针对这种对隐私权立法的误解,提出我们的看法,以便更好地理解隐私权立法,依法保护好民事主体的隐私权。
一、隐私权是由美国学者提出法院判例确认的权利,并在世界各国形成了两种不同的保护方式
隐私权的理论和实践起源于美国。1890年,美国法学家路易斯•布兰蒂斯和萨莫尔华•伦在《哈佛大学法学评论》杂志上发表了《隐私权》这篇论文,认为隐私权是宪法规定的人所共享的自由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嗣后,埃威•斯汀将隐私权进一步概括为不受旁人干涉搅扰的权利,在这个权利的保护下,个人有权自由决定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与外界沟通,在一个限定的私人活动范围内,不受他人和群体的拘束。
在隐私权理论发展中,美国法官在实务中开始运用它处理案件,创设了隐私权判例法。1902年,纽约州法院审理罗伯森诉罗切斯特折叠箱公司案,该案的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即印其照片作为本公司产品的广告,原告诉请法院保护,法院依据隐私权理论判决原告胜诉。1903年,纽约州通过一项法律,使隐私权受到法律保护。60年代,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引用《联邦宪法》第4修正案关于公民自由权的规定,作为隐私权的立法依据,在适用上扩大了隐私权的范围。1965年,美国适用《人权法案》认可隐私权为宪法权利。1974年,联邦议会制定了《隐私权法》等一系列有关隐私权的成文立法,使美国成为隐私权立法最发达的国家。
在美国法的影响下,各国纷纷建立隐私权保护制度。但由于各国国情不同,出现了对隐私权的直接保护方式和间接保护方式不同的方法。在英国,一般不认隐私权为一种独立的权利,而是将涉及到隐私的侵权案件纳入侵害名誉权的案件之中起诉、审判,因而形成对隐私权的间接保护方式。在大陆法国家,德国最高法院根据宪法第1条、第2条规定,确认隐私权受民法典第823条第1款保护,法国则于1970年7月修订《法国民法典》第9条,明确规定:“任何人均享有其私生活受到尊重的权利”,因此形成了与美国相同的隐私权直接保护方式。目前各国法律保护隐私权,都是采取上述两种不同方法。在今天,不论采取上述何种办法,隐私权已经成为各国普遍接受的法律概念,均受到法律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