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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据、欠据和借据的异同

  

  第二,收据、欠据和借据是内涵和外延的区别。而内涵和外延的区别,是通过证明力表现出来。他们内涵的关键词是不同的,收据的是收到,欠据的是欠,借据的是借并收到。收到可能演化为欠,但是绝不能说欠就是收到,因为很多时候,没有收到钱,也能形成欠款。所以说,收据和欠据,二者是交叉关系。收到可能转化为借,而所有的借,都需要收到标的物。所以说,收据和借据是从属关系。欠据也可以演化成借,而所有的借,都是欠。所以说,欠据和借据也是从属关系。也就是说,收据和欠据交叉部分,恰恰是借据的内涵。


  

  以下,我主要说一下,我与齐精智律师的不同观点。


  

  我认为,齐精智律师的这个观点是不妥当的:“未约定还款期限时,出具借条时尚未计算诉讼时效,但出具欠条之日就已经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民间借贷诉讼时效为2年。”


  

  我认为,无论是收据、欠据和借据中的那种证据,假如证明的是给付义务产生的话,只证明债务人产生了给付义务,并不能证明债务人给付义务的履行期限。


  

  欠据和借据无非是证明前债务关系已经消灭,新债务——协议结果已经成立。比如说侵权之债,双方协商后,债务人给债权人出具欠据。说明不特定的侵权之债,已经经过协商确定了。收据如果证明的是合意行为,也具有这样的效力。比如银行的贷款,除了有贷款合同以外,还要有支据。而这个支据,即是收据。这都是一种合同效力。


  

  当事人如果不能确定这个协议无效、需要撤销或者变更,那么就得依据这个协议主张合同之债了。但是这个证据,绝对没有以此来说明债务的到期日,或者说债务人的履行期限,对于这一点,三者是相同的。只有债务到期日,债务人不履行给付义务,这才侵害了债权人的权利。也恰恰是这一天,产生了诉讼时效,因为诉讼时效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计算。由于当事人没有约定履行期限,是当事人约定的履行期限不明,这是法定事实。


  

  到了这里,回到了合同法62条,“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而诉讼时效,恰恰就是债务人的履行日和债权人的主张要求日。这里省去“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原因就是民事借贷没有必要给予准备时间,另外如果债务人要求这个准备时间,法院也是准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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