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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我国侵权责任法应当着重解决的若干问题

  

  (三)应当专章或者专节规定的特殊侵权行为类型


  

  2002年《侵权责任法》草案专章规定的特殊侵权行为是:(1)机动车肇事责任(第四章),(2)环境污染责任(第五章),(3)产品侵权责任(第六章),(4)高度危险作业责任(第七章),(5)动物致害责任(第八章),(6)物件致人损害责任(第九章)。在第十章中规定的特殊侵权行为有:(1)法定代理人的责任,(2)法人侵权责任,(3)网站侵权责任,(4)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5)共同危险行为。共计11种。


  

  关于什么是特殊侵权行为,专家的认识基本一致,对个别问题有所争论。有的专家提出,适用特殊的归责原则、实行特殊的责任构成要件、适用特殊的侵权责任形态的侵权行为,就是特殊侵权行为。我认为,不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实行替代责任等特殊责任形态的、法律作出特别规定的侵权行为,就是特殊侵权行为,简言之,不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侵权行为就是特殊侵权行为。


  

  按照我对特殊侵权行为的这个理解,《侵权责任法》应当规定的特殊侵权行为有14种:(1)规定国家赔偿责任。对此,专家都认为应当规定,以解决《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不足的问题。(2)规定用人者的责任。应当规定法人侵权、雇主责任、定作人指示过失责任、帮工责任等。(3)规定法定代理人责任。应当参照《民法通则》第133条的内容,规定这种侵权行为。至于究竟是按照现在的规定以有财产为标准还是以民事责任能力为标准来确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自己承担责任的问题,多数专家认为应当继续采用前者,少数专家认为应当采取后者。我认为,《民法通则》规定以前者作为标准,虽然在法理上不够完美,但在实践操作中较为方便,便于法官适用,因此应当继续坚持。(4)应当规定专家责任。规定以专业知识或者专门技能向公众提供服务的专家,未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操作规程,造成委托人或者第三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专家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不承担责任。(5)规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应当分别规定设施设备未尽安全保护义务、服务管理未尽安全保护义务、对未成年人未尽安全保护义务以及防范制止侵权行为未尽安全保护义务的侵权行为,前三种应当规定为未尽安全保护义务的人承担直接责任,后一种规定为承担补充责任。(6)规定物件致害责任。规定因物件致人损害的,由管理人或者所有人承担责任;但管理人或所有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可以分别规定建筑物以及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构筑物及其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树木倾倒、折断或者果实坠落致人损害的责任,堆放物滚落、滑落或者倒塌致人损害的责任,地下设施和障碍物致人损害的责任,废弃物、抛弃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以及不可量物致人损害的责任。(7)规定产品侵权责任。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或者缺陷产品以外的财产损失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利益,选择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请求承担侵权责任。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产品缺陷由销售者造成的,生产者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8)规定危险物和危险活动责任。专家一致认为,《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的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过窄,应适当扩大,应当规定危险作业致人损害责任,高压输电线路及高压设施致人损害的责任,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致人损害的责任,民用核设施、核材料致人损害的责任,以及民用航天器、航空器致害的责任。(9)规定环境侵权责任。应当规定确定污染环境侵权责任的基本规则,即因污染环境直接或间接造成他人损害的,排污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两个以上排污者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10)规定动物致害责任。专家认为,《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的动物致害的一般原则,《侵权责任法》草案第54条规定的野生动物的致害责任,都是好的,应当坚持;应当补充的是,抛弃、遗失、逃逸动物致人损害,由原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已经被他人占有的,由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以及驯养的野生动物回归自然后致害的,不应当承担责任。(11)规定医疗事故责任。专家一致认为,在医疗事故责任中,应当纠正现在通行的医疗事故赔偿责任的双轨制,即确定为医疗事故的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确定的赔偿标准、不构成医疗事故的适用《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不公平状况;同时,应当对现行的医疗事故因果关系推定的原则进行检讨,确定更为公平的举证责任规则。(12)规定工伤事故责任。工伤事故责任应当确定为适用无过失责任原则,专家没有争论,但在第三人造成劳动者损害,是否可以取得工伤保险赔偿之后,另外可以向第三人请求损害赔偿的问题,有对立的意见。赞成者强调有利于对劳动者的保护,并且指出我国现行的工伤保险赔偿不足的现实问题;反对者持德国法的立场,反对侵权行为受害人基于损害而获得超出损失的赔偿。我持前一种观点,支持双份赔偿的意见。(13)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专家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经过修改,基本规则是可行的,但个别规定存在不足。除此之外,《侵权责任法》草案中规定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具体规则都有意义,应当在仔细修改之后,予以规定。(14)规定学生伤害事故责任。专家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的内容,经过实践检验,基本可行,《侵权责任法》应当采纳这种方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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