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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我国侵权责任法应当着重解决的若干问题

制定我国侵权责任法应当着重解决的若干问题



——制定我国侵权责任法应当着重解决的若干问题

杨立新


【关键词】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
【全文】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于2008年4月21日召开第一次侵权责任法专家讨论会,讨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起草工作问题。座谈会在人民大会堂宾馆进行,法工委副主任王胜明主持会议,民法教授王利明、杨立新、张新宝、王军、郭明瑞、崔建远、王卫国参加座谈。法工委民法室姚红主任、贾东明、扈纪华副主任等参加会议。


  

  2007年3月通过了《物权法》之后,立法机关决定继续进行民法典的起草工作,今年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的起草工作。会议认为,立法机关在起草《物权法》的过程中,积累了很好的经验,现在起草《侵权责任法》的条件已经成熟。条件成熟的标志是:第一,在《民法通则》规定侵权责任法的基础上,经过20多年的司法实践,已经积累了相当多的成熟经验;第二,我国民法学界关于侵权行为法的理论研究有了长足发展,理论准备充分;第三,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学者对国内、国外的侵权法立法司法和理论成果都比较了解,比较法研究成果丰富。因此,现在开始起草《侵权责任法》,我们充满信心。与会专家认为,经历了起草《物权法》的风雨考验,证明了我国民法学界专家学者的团结和战斗力,能够胜任《侵权责任法》起草任务。


  

  会议认为,尽管如此,由于《侵权责任法》涉及到人民群众的权利保护问题,也涉及到各界利益的平衡问题,因此,难度还是很大。起草的难度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这个法律是人民群众最为关心的法律,关系到老百姓的直接利益,与老百姓关系密切,人民群众和媒体都会十分关注。2007年,全国法院受理的侵权行为案件已经超过100万件,其中占第一位的是交通事故案件,其次是工伤事故案件,第三是雇主责任案件,第四是医疗事故案件。这些都涉及到人民群众的权利保护问题,《侵权责任法》都必须做出明确的规定。另一方面,《侵权责任法》关系到各方面的利益平衡,例如医疗事故责任不仅关系到医患双方的利益平衡,而且关系到受害患者利益与全体患者的利益平衡问题,处理不好,就会影响全局。因此,《侵权责任法》是一部人民性和科学性极强的民法部门法。在起草工作中,必须处理好这些问题,才能够制定一部在21世纪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科学的《侵权责任法》。


  

  会议围绕《侵权责任法》应当主要规定哪些突出的侵权行为,应当主要规定的内容是什么这些重要问题进行。本文把会议讨论的这些重要问题整理为七个问题,逐一进行分析,提出如下评释意见。


  

  一、关于侵权责任法的性质问题


  

  关于《侵权责任法》究竟是一部什么性质的法律,与会专家提出了不同的意见。主要意见是:(1)《侵权责任法》是权利救济法,应当将民事权利救济的问题都规定在这部法律之中。(2)《侵权责任法》是损害赔偿法,应当只规定权利受到侵害的损害赔偿救济规则,权利保护其他保护方式则是其他请求权保护的问题。(3)《侵权责任法》应当是民事责任法,是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则,因此,《侵权责任法》也就是侵权责任的分配法。(4)侵权责任法是权利保护法,是负责保护各项民事权利的民法部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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